關於侵權與移轉支付命令時間
- 單身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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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7 17:58 最後編輯日期:103-11-17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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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九月申請扶養費強制支付命令,但民事執行處都未做移轉第三人(債務人現在工作地方),還說書記官不在。
因為債務人要求異議,我有寫狀說他要還款金額是不對的,我也有寄細目過去,也打去他的公司。
他的公司說九月收到命令就有扣款了,但不知道要扣給誰,法院也沒通知他們,那這樣我的權益又受損了,我該怎麼辦?
第二是,債務人的母親一直擾亂我,硬說之前我寫信給她,請她幫忙寄錢給我,因為他兒子都沒有寄扶養費給小孩,債務人的母親只寄四萬元給我,名字是她、不是她兒子,這樣也算有還錢嗎?(因為孩子的爸爸沒在匯錢,兩筆是他媽媽的名字),那麼我要求異議部分是說他母親匯的錢是救助金,這樣可以嗎?我想知道法院是看債務人名字還是包括他母親?(因我針對債務人,未針對他母親)
他的母親一直擾亂謾罵、加上他姐姐也是擾亂,我可以告債務人跟他的媽媽刑事嗎?因為我被他們鬧到精神耗弱了,快搞不清楚誰才是債權人…
- 吳政航 (林宗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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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25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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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只看誰是債務人,至於您所提到沒有收到款項,請聯絡該股書記官。
2.如何謾罵?電話還是公眾下?假設單純用電話謾罵,基本上不成罪;假設在不特定之公眾下謾罵,又有人證,公然侮辱罪(很輕,只有罰錢);假設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誹謗罪。
3.有關精神方面,您可以舉證,也就是提出相關證據,譬如說錄音,以及精神科醫師之診斷書,證明您為此困擾而導致精神方面之疾病或衰弱,再提出告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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