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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逾期未歸還..

  • 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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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0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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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以押證件的方式並且不收費借用公家機關的物品逾期未歸還聯絡不上借用人,算不算構成侵占?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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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0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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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 侵占」依刑法第335條之規定,係指「易持有為所有」,若借用人屢經聯絡皆無下文,或可提起侵占之告訴。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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