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逾期未歸還..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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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20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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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依刑法第335條之規定,係指「易持有為所有」,若借用人屢經聯絡皆無下文,或可提起侵占之告訴。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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