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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 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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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1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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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法院33年上次884號判例意旨:「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所謂詐欺,雖不以積極之欺罔行為為限,然單純之緘默,除在法律上、契紙上或交易之習慣上就某事項負有告知之義務者外,其緘默並無違法性,即與本條項之所謂詐欺不合。」

    民法第1022條:「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依您所述,在您離婚時您前夫應未依民法1033條報告渠由公司所取得之薪資,故您方簽署「夫妻雙方均不再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條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協議,故依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及民法第92條,您可主張您前夫未盡告知義務,您的意思表示是基於詐欺而為之,故您得撤銷之。

    關於購屋部分,應與夫妻財?無關,而比較像是贈與您婆婆,因此可能無法請求。

    然如當初您與前夫僅係借用您婆婆之名字為登記,您可能可主張您婆婆僅係借名登記,而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真正所有權人即您及您前夫。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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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1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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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1.如果您能證明對方有向您刻意隱瞞此事(如您曾經詢問而對方不回答),

       才較有機會主張是被詐欺而簽立。

    2.建議除可主張借名登記外,亦可主張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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