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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的賠償事宜

  • 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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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7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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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情是這樣的

    我的朋友在昨日中午騎車追撞了前面的機車

    由於有未保持安全距離的問題所以應該是我朋友要負全責

    當下有報警,警察也有來現場拍照

    後來將機車牽去給機車行估價,經過機車行的確定之後

    我朋友付了750的車殼修理費

    但是在當天晚上他又打電話過來說有其他地方損壞要我朋友賠償

    不過警察和當事人雙方所照的相片都沒有拍到

    我朋友無法確定是不是他在事後才自己狀的然後要一併算在他身上

    有沒有相關的法條能夠了解這件事我朋友在法律上站不站得住腳呢?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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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7 16:21 最後編輯日期:103-11-27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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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依您所述,是對方向您友人主張有其他部分之車損賠償,依上開法律規定,應由對方提出證明,證明其他部分之車損亦是由該次車禍造成的,或至少要能提出您友人與其撞擊的方式可能造成該部分車損之證明,故您不用太過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