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我的朋友在昨日中午騎車時追撞了前面的機車
由於有未保持安全距離的問題所以應該是我朋友要負全責
當下有報警,警察也有來現場拍照
後來將機車牽去給機車行估價,經過機車行的確定之後
我朋友付了750的車殼修理費
但是在當天晚上他又打電話過來說有其他地方損壞要我朋友賠償
不過警察和當事人雙方所照的相片都沒有拍到
我朋友無法確定是不是他在事後才自己狀的然後要一併算在他身上
有沒有相關的法條能夠了解這件事我朋友在法律上站不站得住腳呢?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依您所述,是對方向您友人主張有其他部分之車損未賠償,依上開法律規定,應由對方提出證明,證明其他部分之車損亦是由該次車禍造成的,或至少要能提出您友人與其撞擊的方式可能造成該部分車損之證明,故您不用太過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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