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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收到刑事傳票

  •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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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8 12:44 
  • 文章人氣:896
  • 個人積分:8
  • 律師您好:

     

    昨日收到新北地院發來的刑事傳票

    案由為商標法,本人列為被告

    雖然事由應只是買賣雙方的誤會一場

    (本人在不知情情況下誤買仿冒品並在網路轉售,之後立即退款予買方)

    但還是擔心自己到庭應訊時會緊張、甚至慘遭被起訴處分

     

    想請問以律師的經驗,此類案件是否需由律師陪同到庭?

    若無律師陪同,到庭時該如何應對檢察官的訊問?

    又,如真的被起訴,此案判決的程度約為?

     

    煩請釋疑。

    再次感謝您的熱心答覆。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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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8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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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買賣後退款並不會因此就不構成犯罪,重點在主觀犯意有無,要能證明無犯罪故意,才能不起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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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8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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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1. 面對這類案件,即使不知情,然會被認定有問題,因為賣家有責任你先行確認販售的商品確實為真品,若產品為仿冒品,不論您是否知情,即使不是為了賺錢,皆有觸犯「商標法」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原廠則可以要求零售價1500倍以下的賠償金。

    2.若您擔心出庭,可委任律師陪您陪同到庭,以避免做出不利於你的指控。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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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8 14:53 
  • 文章人氣: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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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買賣後退款並不會因此就不構成犯罪,重點在主觀犯意有無,要能證明無犯罪故意,才能不起訴,有其他問 ... (恕刪)

     

    律師您好,

    感謝回覆

    另想請問陪同到庭的價碼?

    是以案件計或是小時計?

  •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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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8 14:56 
  • 文章人氣:251
  • 個人積分:8
  •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面對這類案件,即使不知情,然會被認定有問題,因為賣家有責任你先行 ... (恕刪)

    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

    不知陪同出庭的價碼約為?

    另想請問如何舉證無犯意?

    (目前推測告訴人非原廠而為買家)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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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8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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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建議趕快跟商標之權利人和解,以爭取緩起訴之機會。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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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9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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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通常此類案件如無前科且係初犯,

    如有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

    檢察官都比較願意以緩起訴之方式處理

    就算有被檢察官起訴,有妥善應對通常也不會有牢獄之災

    本所曾有相關處理之案例經驗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
  •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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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30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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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謝林律師解答

    本人係無前科且為初犯

    目前無法判定告訴人是否為廠商

    因先前所接獲之「到案說明通知單」

    是由該買家所在地的警分局派出所寄出

    而文中所載關於本人(被告)之資料錯誤百出

    包括性別錯誤/無出生年月日等

    故當時以為是詐騙手法不予理會

    不料事隔數月竟收到地方法院寄達的傳票

    因此感到十分困惑不知如何是好

    特來此請各位律師指點迷津

    再 次 感 謝 回 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