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社團購物糾紛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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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03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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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因為您在購買物品七天內即向賣家要求退貨,因此符合七天鑑賞期的規定,其中網購業者未提供營業資訊、退貨運費要消費者負擔,或僅能換貨不能退貨,都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
2.您可將與賣家的購物紀錄及後續要求退貨紀錄留存,並向當地縣市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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