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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道歉書與和解內容不符?

  • hao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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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03 03:48 最後編輯日期:104-01-03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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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各位律師大大解惑也

    我是原告,告對方(管委會財委)偽造文書,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確定是偽造文書!

    和解之後,其內容是要公開書面道歉並取消管委會財委津貼3000元至任期(103年7月至105年6月)結束為止,大樓規約明確有寫任期時間,所以我並沒說要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結束.

    結果12月31日公開書面道歉,內容竟然寫104月1月至104月12月任期結束,那剩下的6個月是要繼續領嗎?我有提醒對方請修改,目前尚未更改?

    道歉書要貼在公布欄然後拍照寄給檢察官,證明有公開道歉,如果對方執意不修改,這樣和解能算正式成立嗎?如果我拿大樓規約給檢察官看,表示對方沒誠意,我對被告的行為感到不齒而要讓被告真的受到法律懲罰(不和解了,讓她直接受法律制裁),我的動作要如何處理?

    備註:被告緩刑一年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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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3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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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何和解?和解書還是法院和解?

    2、可以用狀紙的方式陳述,讓檢察官知悉我方希望對方遭受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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