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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犯什麼條例

  • ma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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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5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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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我是告訴人、律師提告時收了我兩筆費用、說說兩種不同。期間不是忙開庭就是出差高雄開庭……甚至出國。第一次偵查庭時律師已檢查官很難搞……要我離開法院等後通知!再來就叫我合解、對方願意分期給!內容對方提出!我並不同意。第二、傳票來時:他告知這是他要求和解調庭、要我馬上蓋同意。我說我不同意。偵訊時我還沒宣誓……我的律師不讓我講話機會直接告訴檢官、我要調庭直到簡察官說她有話要問!他才沒再說。請問我的律師對嗎?犯的是什麼法條!我是否決定換律師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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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5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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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8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574號
  • Dear Maya,

    依據律師倫理規則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

    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

    第二十七條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委任人為不正確之期待或判斷。

    另依律師法第25條:

    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委託人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除此之外,律師受您的委任,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又係您的訴訟代理人,代理人不得違背委任人之意思而為行為,否則依不完全給付及委任關係(民法§544),您對於其處理之過程及結果應使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 百珊個人網頁:http://heatherpisces.weebly.com/歡迎留言、發問、指教、請益。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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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5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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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8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574號
  • 另,關於您是否要委任其他律師一事,仍應由您衡量後自行決定,當然您可以先跟不適任的律師解除委任。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如需服務歡迎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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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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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5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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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79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92號
  • 同上姜大律師所言,律師基本上應盡力與當事人溝通並在尊重當事人與評估當事人最佳利益下去調和,你若是認為與律師間與無法溝通,則可考慮終止委任並更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