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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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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6 15:32 最後編輯日期:104-01-16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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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我有問題想請教一下專業的律師們~

    1,因為老闆之後有說給付不出當初面試給的條件,那有跟我協商也就是重新面試重開條件,那因為我不答應,他也不採納我的條件,就要求我離職,也算是非自願離職的一種,他口頭承諾會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那除了這個我可以跟他要求資遣費還有什麼是他該給付的?除了資遣費我可以跟他要求精神賠償嗎?

    2,如果說他在勞工局跟勞保局通保的離職日期不一,我可以怎麼要求他該給付的?怕您不清楚我舉例來說,例如:通報離職日為2/5,但是實際離職日卻為1/31,這樣的情況下我該怎麼要求他呢?

    3,如果說她店面沒有開發票給客人,我可以怎麼檢舉他?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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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6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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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沒有精神慰撫金的問題,可以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資遣費,倘若有薪資短給、加班費未給,則亦可以請求。

    2、通報的問題只需要通知變更即可。

    3、不是每個營業所都需要開立發票的,必須看他的營業額。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