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上面寫【公共設施地下室為本社區共有,戰時則應工作公共避難使用】,有部分住戶私自霸佔作為停車使用,並且部分人還有上鐵鍊,若有其他人擋道就噴漆,請問公共區域私自佔有,有何條例可管?另請問有哪些相關單位可以介入及開罰?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由管委會命其改善,倘若未改善,可以向縣市政府檢舉。
2、亦可以向法院提告,請求排除侵害。
您好,對方所為可能已經觸犯刑事強制罪,可委任律師提告。
您好:
建議可向管委會要求發存證信函予占用之人請求排除侵害
如果管委會不處理再向縣市政府舉發違規使用
如果要向法院訴請排除侵害,要注意裁判費可能很高
如向地檢署提告竊佔,則注意應先查明占用之人為何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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