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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送養寵物的相關法令

  • Be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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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7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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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下如果發現送養人的送養條件與事實不符合算不算欺騙?

    是否可將寵物帶回?如果對方不讓我帶回時她算不算觸法?

    我在12/9號與送養人接洽 但因我開的條件

    要滿25歲與有穩定的經濟狀態.

    她告訴我她已婚,人住在花蓮.

    12/15領養後她說她已婚 卻沒登記(這...)

    後來又發現送養人會開始跟我們討寵物的醫療費

    她說寵物是我們給他們前就有傷口本來就該我們處理

    後來我告訴她 那我們先帶回去  

    她卻極力不要我們帶走 

    而且她沒有照實說她本來就有養4隻狗

    起初只告訴我有養一隻老狗僅此

    有什麼相關法令可以強制帶回寵物嗎?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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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7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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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您當初送養時,有無與對方簽立切結書切結書中有無載明相關規定並加註「認養人如有違反以上認養規定者,送養人有權收回該動物並追訴相關法律責任」,若有簽立該切結書,您可依該規定向對方取回寵物。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Be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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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8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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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您當初送養時,有無與對方簽立切結書切結書中有無載明相關規定並加註「認養人如有違反以上認 ... (恕刪)

    感謝您百忙中回答我

    再請教一下那如果當初忘記給她簽切結書,是否我能請她補簽呢?

    因為領養人領養未超過2個月,12/15-1/28 共45天

    有可追朔的時間嗎?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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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8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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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您開出來的條件是「要滿25歲與有穩定的經濟狀態」所以,當初雙方就送養的部份是在這個條件下,如果對方符合,尚難認定對方有違約。其他包括已婚與否或是否養很多隻狗等,需當時有特別就這些部分形成送養的條件而定。

    2. 如您是對於對方有無照顧的能力有特別要求,結果後來發現不是如此,因而認為受到對方欺騙者,或可主張撤銷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

    3. 如無特別約定,送養本身應為贈與行為,贈與除非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才要負賠償責任,否則,寵物送養後,自然要由接受送養的人負擔醫藥費

  • Be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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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8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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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開出來的條件是「要滿25歲與有穩定的經濟狀態」所以,當初雙方就送養的部份是在這個條件下 ... (恕刪)

    感謝鍾律師給我的資料

    那我這樣就可以把狗狗抱回來了!

    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