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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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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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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起造人違反時,得依照該條例第47條來連續處罰,所以本件您們可以先向建管處來舉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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