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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99年1月已解散,103年12月遭追繳勞工退休金

  • 阿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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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6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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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於97年6月開立一飲料店,之後因為經營不善於99年1月4號結束營業。於103年12月24日收到公文要追繳勞工退休金,共6筆依序為(滯納金)97年11月—10,971、(滯納金)98年02月—9,750、(滯納金)98年06月—7,137、(雇主提撥)98年09月—6,102、(滯納金)98年09月—732及(雇主提撥)98年10月—6,102。我感到非常納悶,為何會有跳著繳的情況發生?按照常理都繳到98年了不可能還把97年的滯納金放著不繳,而且這6筆大都不連續,沒理由放著98年02月不繳去繳而去繳98年03月04月05月這實在是不合常理。

    請問各位大律師我該怎麼做才好?這一定要繳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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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7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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