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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辦理時效?

  • Ri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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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14 01:21 
  • 文章人氣:942
  • 個人積分:6
  • 家母98年過世後因有債務,我們三兄弟於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獲法院核准,第二順位由外公接收(外婆歿),當時外公未辦理拋棄繼承,後來100年外公過世後,舅舅阿姨們也相繼辦理完拋棄繼承獲法院核准,只剩家母沒辦(因已歿),故由我們兩兄弟變成代位繼承,前兩天收到國稅局通知我們才知道我們兩兄弟成為代位繼承人,且於100年舅舅阿姨們辦理拋棄繼承時我們兩兄弟都為收到存證信函,法院為何會通過。

    問題一:現在我們兩兄弟辦理可以辦理拋棄繼承嗎?(民法好像規定要在被繼承死亡三個月內辦理)

    問題二:我們兩兄弟及我們的子女可以順便一起辦理拋棄繼承嗎?

    問題三:下一順位繼承通知要通知誰?(舅舅阿姨們也都有子女

    以上,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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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14 13:06 
  • 文章人氣: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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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您是代位母親的繼承權,外公過世時您已當然取得繼承權,並不是因為舅姨拋棄繼承才取得繼承權,因此舅姨拋棄繼承時並不需要通知您,您現在才要拋棄繼承已經逾三個月期限,即使去辦理拋棄繼承也很可能會被法院駁回,雖然可以再提出抗告,但您既然可主張限定責任,應不需浪費精力去爭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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