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相關問題
- 小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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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24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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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2月分,在路上發生事故(雙方都是機車),原因是因為機車道上有停一輛汽車,對方要閃汽車,推擠到我發生事故(雙方都有擦傷),對方一職咬定是我從後方撞他(因為我看到他有做禮讓減速的動作),警察建議我申請調解,但對方調解沒到,今天我再次打電話詢問對方要怎麼處理,得到的回應是法院見,我今天也把驗傷單交給警察了,警察依舊建議我再申請調解
我想問
1.如果我要提告,我可以告對方什麼?
2.有人建議我寄存證信函給他,這樣是否是當?
3.如果他提告,手上就診單據多(我只有當出的驗傷單),這樣是否對我比較不利?
4.當時發生事故對方跟警察說,他有打方向燈有看後照鏡沒看到我,但我說我有看到她,而且他接近時有做禮讓減速,這樣是否對我不利?
5.警察說我可以一職申請調解,但我查到資料是說只能3次,我想問正確的是哪個?
- 江昱勳 (江昱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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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25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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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你所述,若在車禍後發生六個月內,可以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二、存證信函僅有通知效力,是否採取,見人見智。
三、就診單與受傷回診次數相關(對方所提出的單據也不一定全然與該次車禍相關,所以要仔細查看每張單據),無法從這樣的資料判斷有利與不利。
四、對方的說法似乎對你不利,但是還要綜合其他證據才能準確判斷。
五、調解可以一直申(聲)請,沒有次數限制。
六、如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來信、來所洽詢,當竭誠說明。
七、江昱勳律師,堂瑞法律事務所,嘉義市中山路187之1號 4樓,0956893927,voon0618@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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