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清償證明的必要性?
- 洪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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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05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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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鍾律師的回覆!!^^
針對您的回覆我有另外的說明補充&需要您協助確認回覆~感恩.
補充如下:
1) 因當初協商氛圍不佳故後續雙方對簿公堂,所以並不是協議任何賠償的約款.
而是所有案件相關流程都事依照法院公文執行,所以在執行命令寄達個人服務的公司時,
個人與主管協商且經主管同意由本人匯款而不是由公司匯款.
2) 民國96/6判決賠償總金額655022,年利率5%,民國97/7收到執行命令扣押薪資三分之一直到清償為止.
3) 因為我有詢問公司配合的律師事務所如何換算但不是很理解.
所以想請問正確的賠償算式是什麼?
- 洪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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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06 09:27 最後編輯日期:104-03-0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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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的賠償金額、遲延利息(按天數與一年365天比例乘以年利率5%)、訴訟費用、執行費用,這些加起來就是對方可以執行的標的金額。
感謝鍾律師回覆~^^
再請問利息部分是不能扣除本金後再乘以年利率5%嗎?
例:
本金655022*年利率5%=32751
每月10000元,一年共歸還120000
故第二年應歸還金額=第一年延遲利息年利率+未歸還金額
(655022*5%)+(655022-120000)
=32751+532022=569273-->以此類推.
因為有多管道詢問,得到的計算方式是不管歸還金額多少,
延遲利息均依照對方可以執行的標的金額計算,
個人認為不合理,故想確認&了解相關法規確認定義,
及包含主題的清償證明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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