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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熟公寓大廈管理法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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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1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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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區禁止住戶騎腳踏車出入地下室 是否違法!?
    依照公寓大廈管法:
    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
             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是否說明共用部分不能獨立使用做專有部分=>不能禁止地下室腳踏車, 又
    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第23條 第一項 好像又代表可以
    請問 社區能禁止住戶騎腳踏車進出地下室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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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2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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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有關於禁止住戶將腳踏車,實體上可能有的爭議:

    1、其他住戶是基於什麼理由禁止,所做的全面禁止,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2、對於地下室使用僅限制腳踏車,是否有違反平等原則。

    (二)依法,規約可以約定,但是可以透過法院加以檢視事否合乎上開原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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