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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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01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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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條的意思是說,如果你與其他人成立合夥的關係進行事業的經營及投資,你們之間會有一個合夥契約,對於將來合夥事業的進行,基本上需要全部合夥人同意,但是這樣難免會因為一兩位合夥人的掣肘造成業務的窒礙難行,為了避免將來每件業務執行都需要全部合夥人同意,可以在一開始的合夥契約中約定以半數的合夥人同意即可,俾利業務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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