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收到父親國稅局的房屋稅單,
但是卻是由我女兒繼承應繳,
期限內我們無理會,現在卻變成法務部的
執行命令,
父親往生一年多,當初我們子女和父親的
兄弟姐妹皆拋棄繼承,
我查過,父親的繼承者為
1妻子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因為父母已離婚,父親的父母皆過世,
所以沒有第一及第三繼承人,
而我們子女和父親的兄弟姐妹都辦理
拋棄繼承,
父親是102年10月底過世,
女兒現在也才九個多月,
難道女兒就該繼承?如果國稅局這筆
房屋稅不繳,會影響我女兒日後信用或其他問題嗎?
我該如何解決?
一、繼承人有分四種
(1)直系血親卑親屬。 這一類包含你跟你子女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所以當初拋棄時,應連同你子女一起拋棄。如果你的子女沒拋棄的話,確實有繼承到。
另外我國繼承採有限責任,以你父親遺留下來的財產為限,才需對外負擔賠償責任。
舉例而言,如果你父親留下50萬元,那未拋棄繼承的人僅就此50萬元的部分對外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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