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珈會館無預警提前終止合約通知
- 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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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8 14:34 最後編輯日期:104-05-08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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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5/4該會館法務以「大宗平信」發函本人告知以下事件:「依契約規定,該會館設備及內部服務改善乙事,恐影響本人權益,故為保障權益,至5/31終止合約
並賠償1%解約金,並請本人至會館辦理解約退費...」『有關本案依會館契約條例內文」:
因會館提供之服務或輔具設備有缺失,並經主管機關限期或會員催告改善而未改善,以致會員終止合約時,會館應按第二款之規定依契約存續期間退還費用,不得收取其他賠償,會員並得另外請求百分之一之違約金本人:
1.從未提出會館需改善會館設備及內部服務之要求
2.既無要求,所以也無所謂協商往來,之前從未收到任何通知及確認是否為本人提出要求所以,自始自終都沒有「要求改善」及「協商」,何來通知會館為維護權益,只好終止合約
處理進度:
5/6(三)晚間11點看到信件,通知業務,業務人員回覆隔天進公司了解
5/7(四)下午5點55業務人員告知,隔天會再告知情況
5/8(五)下午2點尚未接獲通知…以上莫名指控造成本人極大的精神損失及名譽傷害,請問本人該如何主張並維護自身權益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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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8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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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的意思是不是說:「主管機關(例如台北市政府)要求限期改善設備....結果沒有辦法通過....」,不是說你要求改善,這點你應該先確認一下。
其次,即便是他們說你要求改善以至於要跟你終止契約,你頂多只能說這樣不能終止契約而已。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必須法令有明文規定的才能請求,對方給你的信沒有對外公開,不會構成名譽的損害,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你要請求成功機會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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