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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拋棄繼承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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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25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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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去年八月至今才要拋棄繼承,應已過三個月期限。

    雖已無法辦理拋棄繼承,但繼承人仍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繼承債務,超過部分可拒絕償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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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25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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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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