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權的使用
- 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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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24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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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之後申請更改離婚協議書之內容,和探視小孩的方式並指控我不給予探視權的行使?
是去家事簡易法庭的協調,最後還是依照原來的探視方式
她提出探視時間我在固定地方給予她探視,
1.假設現在隨意她更改想要看小孩的時間,完全打亂我的生活作息,請問對她這樣想要什麼時候探視我該怎麼做?或者是配合她?
2.不給予探視沒接到電話就放話要我等著看怎樣做怎樣處理。
3.那假裝她在申請家事法庭調解我該出席嗎?
4.還有沒有事先電話聯絡就跑來我家跟工作地方打擾我生活作息,跟擾亂我的客戶親戚我該怎麼做保護舉證呢?
備註:協議書上寫隔週休可帶小孩外出下班帶回,但長久以來都是她提隔週休出探視我帶去約定地點等候探視,沒有帶出過,因為小孩從3個月是我帶大到先再三歲對她是莫生的,所以孩子極度害怕備強勢帶走或帶離開她熟悉的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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