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關於開庭旁聽問題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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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27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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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誹謗罪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若可爭取和解,檢方可依照您朋友系未成年,加上已經和解,予以不起訴或緩起訴,因此建議您朋友委託律師協助與遠東達成和解,讓遠東撤銷告訴,並在檢方開庭認罪,並表示願意道歉、賠償等態度。
2. 地檢署開庭時,基於偵查不公開,係不允許旁聽,但因未成年,可由父母或社工人員陪同,若您有委任律師,亦可陪同在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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