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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害防治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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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05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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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不違反菸害防制法,且難以主張排除侵害提告

    2、建議應該由管委會出面以公共地區不得堆放雜物為由,將該菸灰缸拿走,並且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出設置禁菸區的規定。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