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賠償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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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08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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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損的部分不能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關於此點我查了一個判決給你參考[ 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慰撫金,應以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始得請求,此觀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甚明。查原告所受損害係喪失系爭手機、門號之財產上利益,此等財產權損害不致影響原告人格、生命、身體或健康等民法第18條、第195條規範之人格權或其他重大身分法益,…該部分請求,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二、財損部分可以請求對方賠償,請求方式可以考慮以支付命令或民事起訴的方式處理。
三、也有看過有人把保險公司也一起告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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