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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

  • 寶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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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3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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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因使用電腦監控軟體,對公司王姓員工測錄其電腦畫面,被發現後,公司要我離職,否則將以刑法28章妨礙密秘罪及36章妨礙電腦使用罪控告我,請問:

    (1) 該2項罪的提告人可以是公司,還是只能是王姓員工?

    (2) 該2項罪的提告,有期限嗎?我擔心縱使我因此而屈服離職,爾後還是被告?

    (3) 離職協議書可否要求公司拋棄爾後針對此事的提告權利,或不得協助王姓員工對我的提告,我如何確保爾後公司或王姓員工不會再控告我妨礙密秘罪及妨礙電腦使用罪,我該如何在離職的協議中獲得如此保障?

    (4) 如果我被迫接受離職,但是公司不打算給我離職證明書,我該怎麼爭取? 

    因對公司已在逼迫我簽離職協議書,事情緊急請儘快答覆,謝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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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3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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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電腦是公司所有,則公司有權提出告訴,當然使用人的話,也應可以,而妨礙電腦使用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告訴期限有六個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