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律師專欄 > 我常被丈夫打,但我不知道這可以當作裁判離婚的理由-論法院對於離婚案件事實之調查

我常被丈夫打,但我不知道這可以當作裁判離婚的理由-論法院對於離婚案件事實之調查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所長)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7-31 12:04 
  • 文章人氣:978
  • 個人積分:15958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小萌與丈夫結婚半年後,丈夫常常借故晚歸,或甚至不回家,小萌懷疑丈夫有外遇,兩人因此常爭吵,丈夫也會因此毆打小萌,某天,小萌發現丈夫手機裡有和不明女性的性愛對話,又和丈夫爭吵,丈夫也又毆打小萌,小萌這次決定離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併同時以丈夫有外遇為由請求離婚,法院審理後,覺得外遇證據不足,但查到了小萌聲請保護令的事實,認為有不堪配偶同居之虐待的離婚事由,法院可否逕以該事由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家事案件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審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也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理由是家事案件與身分關係有關,也涉及公益,所以審理程序中,為了讓法院裁判與事實相符合,並且保護受裁判效力所及的利害關係人。

     

    如果依照上述規定,法院似乎是可以逕以小萌受配偶不堪同居的虐待,判決離婚。但是,民法中每個裁判離婚的事由,在訴訟上都是獨立的訴訟標的,而且依法離婚撤銷婚姻事件,就不利於維持婚姻之事實,法院不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所以小萌都沒在審理中提出常被打這個事由,法院如果逕以該事由判決離婚,是有合法性的疑慮。

     

    比較妥適的作法,是法院應在審理中對當事人闡明,讓小萌和丈夫對毆打一事有辯論的機會,如果小萌在訴訟中追加受丈夫不堪同居虐待這個事由,法院才可以該事由判決離婚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 手機:0983252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