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瀆職罪的構成要件
- 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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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03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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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是{依照下述的情況,在刑法上瀆職罪的構成要件是否成立,而管轄權在哪裡?}
我的情況如下
我是新北市民, 去年我提出了改定監護權官司,當初在南部的法官判決由小孩媽媽單獨監護,而同時也明定探視小孩子需透過南部的社會局來協調探視
但實際上經過半年不斷的跟南部的社會局申請探視自己小朋友!!卻最後得到答案是, 其實法院法官根本就不清楚,這個非他們的業務範圍所以拒絕受理申請協調探視會面的事情!!
因此當初這項裁定真的莫名其妙地,讓我不斷的跟多個公家機關來溝通討論看自己小孩子的事情..結果大家互踢皮球...讓我的權益受損長達半年...最後那些公家部門最後討論出結論,建議我重提請求會面探視自己小孩子
但是問題來了...當狀提到南部的法院時,又是同一個法官來審理,且又駁回聲請
看自己小孩子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我都不知道為何不斷的被南部的法官給亂審理?
其實我是真的很生氣!!現在我有甚麼方式可以向那個法官提出抗議並讓他受到刑法上的一些懲戒讓他知道因為自己的權責,而讓一個平民百姓的權益受損!!
還是根本就無法可以約束和警惕那個執法者的行為,
所以他才可以那麼視無忌憚的欺負我們這些不懂法律的人而亂審理??
謝謝各位花時間來關心我的問題,謝謝!!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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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03 20:06 最後編輯日期:104-08-0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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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依照強制執行法,父母可持法院判決書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探視權,並由法院之執行人員會同管區警員,直接到未成年子女的所在地,強制將未成年子女取交有探視權之一方探視,而非向社會局聲請強制執行。
2. 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為20日,您已經超過上訴期間,且已經由法院判決確定後,您便無法在法律上再做爭執,縱使重新起訴,法院以「一事不再理」為由,裁定駁回。
3.因無法從您所述具體了解法院的判決內容,建議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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