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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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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5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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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跟前妻離婚,有一個小孩一歲半,當初離婚協議書約定小孩監護權歸我,他有探視權兩個禮拜可以接小孩過夜一次,但是最近他要求的時間來越晚,我沒有辦法接受他這樣一直改時間,如果我跟他沒有辦法達成共識,我可以婉拒他接走小孩嗎?就讓他來探視,因為這樣我沒有辦法掌握小孩行蹤,我知道可以上家事法院請求重新裁定探視權,但是在這之前我可以怎麼做?

  • 林裕智 (林裕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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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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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0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764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離婚協議書上僅約定兩個禮拜可接小孩過夜一次,因雙方並未具體約定接小孩時間,因此不建議您以對方要求時間過晚為由拒絕對方探視,以免日後重新酌定探視方式及期間時,遭受不利之認定,本件根本解決之道仍是請求法院重新酌定探視方式及期間。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