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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遺棄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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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5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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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要先確認雙方間的關係。

    二、如果你說的是夫妻之間的惡意遺棄,還是要看一下具體的事由是不是成立[ 惡意遺棄] 。例如,我幫你查一個判決,摘要[ 本院審酌被告無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卻未履行同居義務,是被告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有拒絕履行同居之主觀情事,顯有惡意遺棄原告於繼續狀態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訴請離婚,依法即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62號。

    三、如果是生父不養小孩,我也幫你查了一個判決,摘要[ 按遺棄罪所處罰者為行為人所加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上之危險,與民法上之扶養責任不同,故被遺棄者必須是行為主體對之負有扶養或保護義務者,且為無自救力人,否則不能成立本罪,所謂無自救力之人,係指其人無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者而言,若年力健全之婦女儘有謀生之途,不能僅以無資金、技能或未受教育為無自救力之原因,且對於無自救力之人違反扶養保護之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其扶養保護,不致有不能生存之虞,則僅民事責任問題,並不成立刑法遺棄罪,故對於子女雖未負扶養保護義務,但其子尚有母為之扶養保護,自不成立遺棄罪名[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一七六五號判例、三十二年上字第二二五九號判例參照] 。…自訴訟甲○○現雖無自救力,惟有伊之母親扶養,不致有不能生存之虞,是被告雖未盡扶養義務,惟自訴人等並不致有不能生存之虞,顯不構成遺棄罪,依照首開說明,本件自訴應予駁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七五號裁定參照。

    四、所以還是要看你具體講的是什麼樣的狀況,以上先供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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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7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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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要看你的狀況阿

    婚姻關係跟親子間的遺棄是不同

    而且會因為程度不同而選擇要告民事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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