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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 ken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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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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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

    1.我與前妻於101年離婚,我取得兩個小孩監護權,

    協議書載明每月除第四個禮拜,不用來帶小孩外,其他都是前妻負責來帶去她家

    時間:禮拜六早上10點到禮拜日下午5點

    但前妻除了以上時間,因長女今年小二,兒子小一,前妻在周一至周五上課時間常去小孩學校,更申請該校保健室志工,請問這樣合理ㄇ

    2.另外協議書也載明前妻若有工作,需負擔兩小孩教育費用共10,000元

    若無工作則負擔5,000元,(目前前妻在做美安直銷),從102年至今已事隔兩年對方或許就以直銷為業,有無其他工作不得而知,故對方已無另找其他工作打算,請問如何處理?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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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7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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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雙方可以另行約定探視權扶養費。

    2、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告改定探視權扶養費(因為雙方約的不甚明確),或是就扶養費的部份請求履行協議。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