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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義務一事請教

  • 小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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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8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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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好,有關於扶養義務一事想請教,還請各位不吝指教,謝謝。


    情形:A無子女,父母也已過世,只有幾位兄弟姐妹。無精神、肢體障礙,生活可自理。無工作收入,但有存款、動產(房貸已繳清)

    問題:

    1、請問A這樣的條件仍可以要求兄弟姐妹扶養他嗎?

    2、若A將名下存款與動產過戶(或贈與)給任一兄弟姐妹或任一兄弟姐妹子女,是否扶養A的義務就轉由該受贈人負責,而其他兄弟姐妹可以不必扶養

    3、若其他兄弟姐妹也無收入、無存款,是否就可以不用扶養A?若可以不用扶養,該兄弟姐妹的另一伴和子女要代而盡扶養責任嗎?

    4、若是兄弟姐妹(或子女)不願扶養,有何法律途徑可走?

    5、請問扶養意味著必須要住在一起嗎?是否只能匯生活費給A就好?另,要如何評估生活費該給多少?

    6、留有定期匯款記錄是否就能證明有以金錢扶養A?

     

    最近為此非常苦惱,還請各位律師幫幫忙。

    謝謝大家。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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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8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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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仍須再具體一點看有無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不過一般通常在無謀生能力這點可能就會被打掉,因為一般都會認為一個正常的人理當都可以找到一份工作養活自己。

    2. 除有民1118或1118-1,否則扶養義務一般不得約定免除。

    3. 民1118: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民1119: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這2條可供您參考。兄弟姊妹另一半及其子女,應無扶養義務。

    4. 若該人確符合受扶養要件,自得由其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

    5.&6. 這要是受扶養人本身狀況而定,因為這可能會衍生另外一個問題,亦即是否為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而構成遺棄罪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