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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值班規定

  • 萬家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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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9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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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人員值班規定

    主旨:法務部所屬法警值班規定--內容: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方法院及地檢署不論假日或天災日均需24小時服勤。目前地方法院及地檢署的因應作法是:週一至週五08:00時起至17:00時止,為上班時間(如同一般公務員上班時間);其餘時間則以〞值班〞計。值班時間平常日由下班17:00起算至隔天08:00共十五小時,例假日由08:00至隔天08:00共24小時。法務部人事處謂值班係機關基於管理之需要,指派員工於上班時間以外之特定期間,待命處理可能發生之臨時性、突發性事件,其工作內容可能與本職業務有關,亦可能為機關交辦之非本職業務。其性質、工作內容及費用支給標準與加班均有不同。又謂值班、係輪值維護機關之安全或備勤,以應緊急之業務需要,非延時工作,性質與加班不同,只給予每小時60元值班費。然各地檢署於下班17:00時起實際上其工作內容與工作量與白天正常上班時無異。包括戒護人犯。解送人犯。值庭等,其應處理的事務乃係經常性事件而非偶發性事件。因為刑事案件的發生是不分晝夜的,而每天案件的發生也絕非偶而發生而係時時刻刻都有的;因此,新收人犯每天24小時源源不絕從警察局被移送至地檢署偵訊,各大地檢法警從早上上班到案件處忙結束都在隔日凌晨2點以後。無一天例外。接著8點又要繼續上班。法務部惡意將實際〞加班行為〞視為〞值班行為〞作法優點在於1.工時可無限廷長。不受加班4小時的限制。2.不必日後給予補休3.不必給加班費僅支付值班費。法務部只要把法警下班後的行為惡意視為〞值班〞就可規避工時與過勞的問題。

    舉例此行為如同要求便利商店店員說:妳上班時間08:00~17:00給予正常薪資。17:00以後到第二天早上08:00算值班。每小時60元。如果有客人一樣要服務。接著繼續上班。


    正確做法應是如同法務部所屬監所管理員。夜間或假日實際執勤時間為上班。給予上班薪資或補休。其餘待命時間才以值班論。

    依人事行政總處95年4月19日局給字第0950007995號函釋規定

    加班係在上班時間以外,經指派延長工作,執行特定職務,與值班二者仍有區分之必要。就工作性質而言,加班視同上班之延續,值班則屬待命性質;就工作內容而言,加班係處理特定職務,值班則處理突發性、臨時性事件。

    (依前揭函規定,加班係在上班時間以外,經指派延長工作,執行特定職務,與值班二者仍有區分之必要.)
    然各地檢署法警在上班時間以外,被要求延長工作,並且被指定勤務,包括值庭,戒護人犯,解送人犯等,依規定均屬加班無誤.

    (就工作性質而言,加班視同上班之延續,值班則屬待命性質)
    各地檢署法警在正常上班時間結束後即延續工作,包括值庭,戒護人犯,解送人犯,其工作內容無異於正常上班,亦非於待命狀況.依規定屬加班無誤.

    (就工作內容而言,加班係處理特定職務,值班則處理突發性、臨時性事件)
    各地檢署依規定需24小時收受人犯.並指派法警於下班時間擔任戒護人犯,值庭,解送人犯等工作,為處理特定職務,非值班所指突發性,臨時性事件.

    各地檢署對於法警值班之規定明顯不合理亦不合法,豈有每日要求二十四小時服務民眾,收受戒護人犯之機關,其夜間執勤之人員以值班論,且以台北地檢署為例,每日要求值班法警高達近十名,明顯非”待命處理突發,臨時狀況".

    台高檢,各地檢故意將法警加班行為視為值班,並漠視此一問題,多次反應並未改善。請問要如何救濟。可以提申訴或覆審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