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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隔代繼承債務

  • 陳昱良 (陳昱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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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1 16:58 最後編輯日期:104-09-11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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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257號
  • 先提醒:還是那句老話,該花的律師費用不要省,至少帶著資料去諮詢,付個撰狀費,請律師幫你撰狀,會比你土法煉鋼來的有效。

    先提供處理方向建議(有順序):

    一、姑姑12年前過世,先確定請求權是否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原則是15年,但要看各別狀況,先查沒壞處)若是,根本不需理會。對方若去提告聲請支付命令,向法院主張對方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即可。

    二、若時效未完成,你必須以父親繼承人身分,代位父親去主張限定責任,表示父親因未與姑姑同財共居且姑姑死亡時未受到前一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通知(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故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4項,主張就被繼承人(姑姑)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為沒有(從姑姑那邊)所得遺產,故父親就姑姑的債務並無清償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4項:「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台南)陳昱良律師事務所_陳昱良律師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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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1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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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對於有繼承篇施行法第1之3條第4項規定的情況部分,還是要去主張[ 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等情] 並為限定繼承之答辯,法官不會主動幫你主張事實,這個是因為我國採辯論主義,事實及證據的提出及解明要由當事人自行提出所致。參考判決,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北簡字第6628號。[ 被告既為其繼承人,且未主張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等情,依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系爭信用卡欠款負償還責任] 。

    二、我查了一件認定僅以繼承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沒繼承遺產就不負責]的判決摘要給你參考: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板小字第1143號:[ 高○○死亡時為30歲,已為成年人,生前係設籍在…又被告高○○、高○○均係設籍在…,被告高…係設籍在…,此有…除戶戶籍謄本、被告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等抗辯渠等於訴外人高○○死亡前未與訴外人高○○同居共財等情,堪予採信,且倘若被告高…等5人知悉系爭債務存在,豈有不限制或拋棄繼承之理?足徵被告高○○等5人無法知悉系爭債務存在,況債權人即原告又未舉證證明由繼承人即被告高○○等5人負限定繼承責任有顯失公平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被告高○○等5人即應以繼承繼承人高○○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積任]。

    三、也就是說,開庭的時候一定要去開庭,建議是寫個狀紙答辯,還有就是記得要去主張你爸還有你們跟姑姑都沒有住在一起,也就是沒有同居共財,這樣的話就有機會爭取到限定繼承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洪X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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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2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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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感謝您撥空回覆在下     如您方便    在下想問的詳細些

    當時家父過世    在下僅就兄姊拋棄繼承的部份     去過士林地院家事科送件   並無其他動作

    其後     地政房屋土地過戶皆獨力完成已在我名下     並無辦理限定繼承    提交財產清冊

    辦理登報催告隱藏債權人或其他作為        目前僅有一位債權人通知我      並無收到支付命令

    電話聯繫對方後      表示債務總額約一百多萬      家族內一到三順位繼承人僅家父沒辦理拋棄繼承       狀況大概是這樣

    在下想請教的是:

    目前我並無收到任何法院的公文     僅民間公司一紙通知涵     我該如何處理?

    如果去士林地方法院      我該申請代位限定繼承?或是其他方式?需準備些什麼資料?

    因經濟狀況不佳     實負擔不起律師費用    故前來尋問    盼能穫得解答     先在此謝過您的幫助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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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30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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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先確認債務是否罹於時效,若未時效消滅,再主張未同財共居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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