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疑問。
- 林裕智 (林裕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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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8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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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否須履行完和解內容後才給予緩起訴處分,檢察官本有決定權限。
2、何況如於緩起訴期間內未履行和解內容,檢察官可依職權或告訴人之聲請撤銷緩起訴。
4、傳票意思是說如您已履行和解內容,檢察官可能會直接給予緩起訴,因此對方不用來開
庭,如未履行和解內容,對方才需要來開庭。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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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2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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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戶籍地要有人幫你收公文,這樣如果檢察官通知你開庭你才不會漏掉。
二、原則上檢察官說話會算話,所以他如果給你緩起訴而且你都有照緩起訴的條件走的話是不會撤銷緩起訴的[除非你又做了其他事情]。
三、在緩起訴期間再犯其他案件被撤銷緩起訴的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104號判決就有提到。判決摘要:[ 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0年8月9日起至103年8月8日止,嗣因其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本案,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3年7月17日以103年度撤緩字第320號為撤銷緩起訴處分在案] 等語。
四、所以緩起訴期間除了要遵守緩起訴的條件外,還是要注意不要再犯其他案件。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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