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筆錄
- 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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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0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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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安~謝謝你很快速回覆…
已從地政調出所有權狀…
他媽媽8月初又設定抵押導致學障兒子變成第3順位…這算不算侵權?
所有權狀明白記載日期不算證物嗎?
我不想再協商…因為這次協商我律師..法官…書記官都說低收很可憐(他十幾年都沒工作還沒餓死表示實力很雄厚.…)
不准我提先付一半現金和剩下的分期付款…
誘導我簽下這不平等條約…
並告訴我9月若前夫沒辦理才可以辦理設定抵押,
現在已經離婚..他卻半毛不需還我代墊兒子的十幾年來的扶養費..
因為他和他媽已經把設定抵押最高額度且分30年還清…
那輪得到我學障的兒子…
法律都在保護壞人的權利欺侮弱勢的單親媽媽和需要幫忙的學障孩童嗎?
請問
如何才能取消他低收資格…現在他還接收納稅人的補助…合理嗎?
再次謝謝您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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