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確實有錯!但未造成任何公共危險的情況下!到達目的地!已停車.熄火.下車...
- 小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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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9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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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駛機車!已安全到達目的地!已停車.已熄火已下車!警察才來訊問有沒有喝酒的當下聞到酒味才執行酒測!確定酒測值超過標準!這樣也該受罰嗎?
前提酒駕行駛途中確實沒看見警察在後行駛!酒駕者到達目的地後熄火下車!而警察繼續直行明顯並沒有尾隨酒駕者的跡象!後來警察返回然後看到該酒後駕者!然後上前訊問是否喝酒!才遭到酒測!
P.S該警察行車時並未開啟警示燈!是否可以算是剛好經過!是否能成為上述的其中弱點!
想問說酒駕確實不應該!因為工作費體力才喝些補氣類的藥酒!法院判決下來金額在自身經濟上真的很困難上如果有得上述撤銷機會!應該如何辦理?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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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回覆閣下所述問題,2013年6月13日起酒駕正式入法,酒測值吐氣達0.15就開罰,(0.15~0.24)以酒駕行政罰裁罰。酒測值吐氣達0.25(含)就以公共危險罪章移送地檢署偵辦。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遭移送法辦者,依法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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