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angela 101-10-21 02:16

??

律師您好:

    想請問車禍事件,

A方機車(36歲,酒測值0.52,完全沒煞車痕,直接撞上前方路邊停車自小客車,急救後不治)、

B方機車(我30歲,路邊臨時停車要載同學,被A從左方快速擦到左小腿外側擦傷機車沒被擦撞到,連最突出的左邊照後鏡都沒偏掉)、

C方汽車(45歲,熄火,路邊停車,坐車上等人)

 

B與C方都是停在紅線上

 

9月15號晚上十點半多,

A方擦到我左小腿半秒後,就聽到很大一聲"碰",接著就看到A坐在靠近汽車道的機車道上面,

然後我和同學打電話叫救護車,沒多久救護車到後,送醫急救一個多小時就往生了..

 

我和同學及小客車駕駛被留在派出所做筆錄到天亮,

沒遇過有人在眼前活生生的走掉,我及同學嚇到不知所措也精疲力盡..

製作筆錄的警察對我們說:「妳們很倒楣,因為A有酒駕,而且是由後方追撞到妳們,A沒往生的話,妳們可以跟A求償(小客車後方保險桿的地方被撞凹一個洞);可是現在A往生了,所以妳們變涉嫌過失致死..」

 

隔天早上11點,警察開警車戴我們去醫院太平間,

等法醫、檢查官、書記官驗完屍後,

就對我及同學、C方三人問話..

其中,我同學(被載的)成了證人,而我與小客車駕駛成了A1與A2(涉嫌過失致死)

 

因為當時臨停的地方沒有被路口監視器拍到,

後來檢查官要求員警去調當時路過的車輛有否拍到的畫面,

然後就回派出所,

鑑識組又拍了一次我的機車汽車外觀(事發當晚鑑識組已拍過,但檢查官要求白天也要拍才清楚)。

 

因為我只有左小腿外側擦傷機車並無新的擦傷痕跡,

所以鑑識小組的人就叫我和同學坐上機車,模擬當時情形拍照,

拍完後,製作筆錄的員警就叫我和同學先回去休息,

員警說如果A方家人沒提告的話,我們就沒事,不過會收到違規停車的罰單;

 

直到上星期突然接到調解通知書,

於星期五出席調解會,

C方的汽車因有買任意險,所以有保險員隨同,

我由母親陪同,

A方的姐姐與姐夫,坐下後,就說因為C方一直很積極的說要和解

所以他們才會出席,

然後C方的保險員請A方出示相關資料後,

因為"鑑定報告書"尚未下來,

所以C方的保險員無法和對方談金額,

A方的姐姐就說,那我算個金額給你們..

就寫了「A男對媽媽的撫養金600萬+精神賠償400萬+20萬喪葬費+3萬機車(已無法使用)」

總計1023萬的賠償金..

 

我一看到整個傻了..

A方的姐姐說因為我較年輕,所以她只對我求償2成的金額(205萬),

至於造成她弟弟直接死亡主因的C方車主,

她會對他求償4成的金額(又說因為C有任意險可幫他負擔),

過程中,我一直沒有講話,

A的姐姐一直對C車主說「我弟弟是撞上你的車子才死的」

因為保險員沒有鑑識報告書,所以當天沒有結果..

 

在當時,調解委員的小姐一聽到A提出的金額就說「妳弟弟的酒測值偏高,應該也要負一點責任..」

A的姐姐回「對~但喝酒不等於死亡,警察臨檢的滿街都是,那些人也沒死」

 

C方與保險員先離開後,

A的姐姐一直對我說「妳如果沒違停的話,我弟弟也不會死,因為沒有人可以證明我弟弟不是撞到妳之後,才去撞到前方的小客車,而且我只對妳求償兩成,對C方妳不能跟C方說,因為我要跟C求償四成。」

 

我母親一聽到205萬,當坦痛哭..我則是無法反應..

A的姐姐看我都沒反應,又說「看妳的良心到哪裏拉~因為我這筆錢是給我媽媽及弟弟(死者)的交代,如果妳沒錢的話,我在幫妳跟我媽媽說,讓妳用分期付款的方式」

A的姐夫一聽,就說「不要分期付款太麻煩,(轉頭對我說)妳不能叫家人把房子抵押貸款或是去跟銀行借錢嗎~」

因為看到205萬,我一直處於驚嚇..沒反應..

最後A的姐姐對我說「妳如果早點和解的話,大家都輕鬆,如果妳不和解的話,也可以,就走法律徒徑,那之後如果妳要坐牢的話,就會有汙點,看妳拉~我都可以」

 

因為金額太龐大,最後我跟A的姐姐說「要回家想想..」

A的姐姐說「妳如果要和解的話,在打電話給我」

 

回家後上網PO文,朋友看到後,告訴我,

為什麼責任都沒釐清,對方就要求205萬的金額,

應該是由法官判定這場車禍,A、B、C三方應各負多少責任才對,

 

我想請問律師的是~

如果照刑法的話,我的部份大約會佔多少的應負責任(因為我是被擦到小腿外皮,並沒有車體上的碰撞)

 

PS.如果是我照成A的死亡,該面對的我不會逃避,但是我停在路邊,被A擦到皮外傷卻要付205萬的天文數字...我實在無法接受...與其這樣...當初就讓A撞死我算了...205萬...我一個月不到三萬,就算月付2萬給她們,等於我要工作九年薪水都給她們...但不是我的錯..酒駕撞人的沒錯..路邊臨停被擦傷卻要付205萬...我難過到好希望當初死的人是我....看母親為了我的事煩惱到以淚洗面....我好自責死的不是我....

沈恆 (沈律師) 101-10-21 04:29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101-10-18 16:41

您好,暫時找不到相關問題而留下新的疑問,如果有重複的還請見諒。

家父在上半年因酒駕(125的機車)、酒測值超過1.11而被抓

在今天(10/18)接到法院的文書表示被提出上訴

請問該如何是好呢?

小白 101-10-11 10:15

律師您好,昨天我與朋友聚會晚上12點多喝了一杯龍舌蘭調酒,有部分朋友先離去,我於01:40離開,準備上車的時候剛好朋友打電話詢問,我接起電話說了兩句馬上被警察攔下車,警察請我進行酒測,酒測值為0.35 mg/l,因為我當時很清醒,我有詢問是否可以測第2次,因為我心裡想會不會是嘴裡殘留酒精導致酒測值偏高,警察回覆說不能測第2次,測第2次就要送法院,當時我不太清楚酒測的程序.我就讓派出所扣車,並開罰單.今天我查詢一下,法律似乎沒有明文規定可以漱口之後再測,但網路上有受測人可以進行平衡測試等權益,所以想向律師請教一下,受測人可以主張權益為何,這能申訴嗎?為何不能測第2次?因為我的酒量大概 7 瓶玻璃瓶啤酒,一杯調酒酒測值高達0.35實在有點高.而且是大約1小時之前喝的

小許 101-10-04 22:45

您好:

我家人在幾天前晚上與人發生車禍擦撞事故
當時我們駕車從巷弄出來不小心與對方的機車發生擦撞
我們車頭(車牌位子) 擦撞到對方機車右側車身
導致對方2人有輕微擦傷
當時開車駕駛人有喝酒 酒測值0.08(不是未達酒測標準?)
當時警方以公共危險罪請示檢察官案子函送地檢署(函送... 人不用到地檢署)
到目前為止 未有下文
但是在今天我們突然接到警方來電告知對方到警局對我們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
我們雙方並未進行任何的和解調解的過程
這樣提出過失傷害 合理嗎?
想請教律師  這案件會有哪幾種可能的解決方式?
以這種情形來說 會被起訴嗎?  是否會很嚴重?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小芸 101-10-04 23:22

嗯嗯!  謝謝 謝律師~
不過我還有問題
就是酒測值不是未達酒駕的標準 這樣還算酒駕嗎?
假如說對方要求的和解金額非常不合理 雙方無法達成和解的話該怎麼辦?

蕭宇軒 (蕭律師) 101-10-05 08:35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阿加 101-10-04 20:37

甲男與乙男糾紛報警處理.警方到場甲男稱乙男酒後駕車至甲男家找他發生爭吵.乙男到場吵架約30分後甲方報警方到場.

問1.(僅條件證據1)甲男願作證乙男酒駕情事.試問警方可否偵辦?能強制酒測嗎?拒測可扣車開單嗎?

問2.承上(條件證據有2)乙男若自白坦承酒駕.加上甲男作證.試問警方可否偵辦?能強制酒測嗎?拒測可扣車開單嗎?

問3.承上1與2若有路口監視器佐證與沒有路口監視器佐證.是否有不同之結果?(條件證據有3)

問4.若1及2及3之各情境若都依酒駕處理是為A現行犯移送...B準現行犯移送...C非現行犯函送?


問5.A女見B女機車紅燈尾隨在後.報請警方到場開單.警方無監視器佐證下.可否依A女人證檢舉開立罰單?

問6.承上若有監視器佐證下.可否依A女人證檢舉開立罰單?

精選題

問7.酒駕車禍119先行送醫.警方非在車禍現場作酒測而由醫院作酒測(抽血報告).試問若依酒駕處理是為A現行犯移送...B準現行犯移送...C非現行犯函送?

問8.酒駕車禍119先行送醫.警方非在車禍現場作酒測而在醫院作酒測(呼氣測試).試問若依酒駕處理是為A現行犯移送...B準現行犯移送...C非現行犯函送?

問9.酒駕車禍警方先到場通知119到才送醫.警方非在車禍現場作酒測而由醫院作酒測(抽血報告).試問若依酒駕處理是為A現行犯移送...B準現行犯移送...C非現行犯函送?

問10.問9.酒駕車禍警方先到場通知119到才送醫.警方非在車禍現場作酒測而在醫院作酒測(呼氣測試).試問若依酒駕處理是為A現行犯移送...B準現行犯移送...C非現行犯函送?


問11.酒駕男0.55以上駕機車在非道路(公園.停車場.家中空地...等)酒駕.有無觸犯公共危險?駕機車在非道路未戴安全帽可否告發?

問12.酒駕男0.55以上騎A自行車......B電動自行車.......C電動機車(最新免牌照免安全帽那種車)道路上遭警攔查.有無觸犯公共危險?

問13.酒駕男0.55以上駕駛A推高機....B山貓...C怪手..D大型懸吊車.....行駛道路有無觸犯公共危險?

Edgar 101-10-01 02:11

我於去年2011年6月及7月份酒駕兩次併科罰金14萬
在今年2012年7月又因貪杯被抓到酒測值0.68
於9/27在板橋地方法院開庭,法官判刑七個月,他說不一定會進去,一切要等10/18開審辦庭??這樣判是因為現在的法令?而且要等檢察官定奪(三次都沒肇事)
想請問一定會被關嗎?因為我是家裡經濟支柱
我非常擔心也很後悔
煩請律師幫忙回答 謝謝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Edgar 101-10-01 20:18

所以要等到10/18開完審判庭才知道解果?如果真的被判刑 有上訴的可能嗎?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Ricky 103-09-21 14:18

請問E大,後來您的判決為何? 因為我這次也是第三次了,很緊張,想知道一下別人的狀況,謝謝

幸均 101-09-29 00:21

我(29歲 無前科) 2012年9月8日 晚上,我和我老婆一家人在他家聚餐, 因為隔天我的母親要去慈濟的電腦相關課程進修,要向我借筆記型電腦,我與我母親相約在晚上 11點40分在我老婆家的一樓門口相等要交給我母親筆記型電腦 , 當時我和(我老婆 , 和的表哥1位 ,表弟2位 ,表妹2位 ) 同時離開 , 到1樓大庭門口時看見有一輛白色小廂型車位於我母親後方位置約一公尺,我母親是在機車上等待 , (因社區一樓路邊有一處可停一部汽車,但凹槽是規畫紅線),我母親便是熄火停在此處等我, 我告知我母親後方有車輛要停車請她稍往前移,就在她稍往前移之時後方白色小廂型車突然猛踩油門,以超乎平常停車速度衝向我母親,就在即將靠近之時才急踩煞車(速度之快在如此短距離之內緊急煞車都還有胎皮摩擦地面的煞車聲),我和在旁的我老婆和老婆表哥都嚇了一大跳 , 當時我很用力的拍了對方副駕駛座車窗,並生氣的罵了對方(x!!哩衝三小) , 對方約40多歲 , 也很生氣的下車 , 我老婆的表哥上前詢問他是怎麼開車的 ? 對方很兇的對我說 (ㄍㄢˋ!! 哩拍三小!! ) 當時我很生氣,開車這麼粗暴還差點撞到我媽媽,還這麼兇(當時他正在和我老婆的表哥理論,還是很凶) !! 我從我媽媽的位置過去一把抓住他的領口把他一直推往到後方警衛室牆壁 , 於是和對方開始發生拉扯…

拉扯過程中,我們雙方跌至社區門口的盆栽中,和機車停放區(造成一輛機車傾倒) , 我將對方押制在地 , 過程中 , 我們彼此對罵! ( 對方筆錄中記載我在拉扯中有說出 : 呼妳死 , 警察也針對此點提出質問,我是否有說此話? 筆錄中我有承認當時情緒激動,或許有說出類似詞語)

警察到達後我被我老婆的表哥和表弟拉開,警察了解事件後要求對方先將車輛移開違停區域,並要求到警察局製作筆錄酒測檢驗(對方無酒駕),全程錄影錄音,錄影中我情緒激動,想找對方理論,警察認為我不適合製作筆錄要求先回家休息明天在通知我製作筆錄

隔天下班接到警察電話,警察先生讓我看完所有影像紀錄(社區門口監視三個角度,警察到場後所拍攝的影片)而後製作筆錄 , 警察先生告訴我對方要對我提出傷害妨害自由告訴,他已經去驗傷了, 我問:妨害自由是哪裡來的? 警察:他說妳拿刀子壓著他的右眼說要讓他死 , 而且一直攻擊她的頭部 , 我非常確定我們是拉扯,我完全沒有揮拳動作,更沒拿刀押制他,(對方驗傷單:手軸,膝部,胸部,挫傷)

後來警察說:可是對方撿到妳的鑰匙圈上面有一把瑞士工具刀(含刀面,十字螺絲起子,一字螺絲起子,開罐器,措刀…這種) 我說:這是我的鑰匙沒錯,但我並沒有拿他壓制傷害對方 , 警察說:那你要對檢察官解釋 ,我問警察,是你自己撿得嗎? 警察說: 對方把鑰匙圈給他時就是全開的狀態(四項工具,那是單手無法展開的工具,需用指甲扳開,但對方說我一手壓制他,一手拿刀出來押他)

對方又說他口袋裡有五萬塊不見了, 他並沒有說是我拿的

現場狀況就此為止.

以上:全有錄影存證,我已盡我所能客觀陳訴 , 是我犯的錯,我一定承擔,
對方損失我一定負責!!

我有幾個疑問:
1.對方說我打他頭部,但他的驗傷單上只有手部腳部胸部挫傷 , (拉扯過程中我們雙方跌入社區盆栽我也有手足部挫傷及刮傷,我們都有驗傷單) ,我知道我自己先動手一定不對,但對方這樣的駕駛方式威脅到我母親的生命安全就沒關係嗎?
2.對方說我拿刀押他,但監視錄影器和現場(我 我媽媽 我老婆 我老婆的表哥 我老婆的兩位弟弟 我老婆的兩位妹妹 和現場的社區警衛都可以證明我沒拿刀押他),拿刀押人這麼過分的事我真的也做不出來!!
3.他說他在現場掉了5萬塊要給他兒子繳學費,但現場監視器包含在場警察10多個人沒有人看到,監視器也沒看到,那是要我賠償嗎?
4.我是個裝潢學徒,賺沒多少錢,只要證明是我錯的我一定負責,借錢,分期付款都可以接受和解,但她說我拿刀押他和她掉五萬塊這無須有的罪名我無法接受

5.她說我拿刀押他,又攻擊他頭部,還掉了五萬塊...但我真的沒有這樣做(三部攝影機有拍到拉扯開始時我手上並沒有任何東西,但有幾十秒的時間我們雙方跌入盆栽中都不在畫面裡,對方的驗傷單中更沒有頭部傷害),我該如何跟檢察官解釋?

感謝專業的各位律師幫忙解答!!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泡泡 101-09-27 22:54

請問我第一次酒駕一般會被判多久?會被判緩刑嗎?我酒測值0.59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泡泡 101-09-28 20:47

 偵訊過了..本來檢察官說交五萬元辦緩起訴..我說我沒錢 檢察官說那就給法院判.就說我可以回去了

小銘 101-09-10 15:17

事情經過:

8/25 上午10點,某輛汽車逆向行駛(整台已開在我的車道上)與我(機車)發生車禍,對方肇事逃逸,於是我馬上請旁邊店家打電話報警,路人也隨即騎車前往查看肇事車牌號碼,警察到現場後馬上讓我酒測,測出酒測值為0.26,把我帶往警局作筆錄並移送法辦,肇事車主當天也被警察查出並請回警局做筆錄,前提是我是在 8/24 台北公司中元普渡後下午4點多,在公司喝酒喝到 8/24 晚上8點,因為喝醉了所以公司同事送我去旅社過夜,8/25上午7點同事送我回新竹,我洗了個澡且吃過早餐後才出門準備去考試,然後途中發生車禍

當天警察已將兩個案件併為一案(肇事+酒駕),他說因為我是被害人,併為一案可讓檢察官及法官了解我是因車禍而報警被抓酒駕,或許讓法官及檢察官不對我起訴。

補充一下
我是跟我女朋友住在一起,所以早上從台北回新竹後,我吃個早餐洗個澡,與我女朋友兩人騎一台機車出門,發生車禍的,我們都有告對方傷害

請問我的狀況會是如何??

我沒有任何前科,因為沒遇過此狀況,所以有點擔心,謝謝解答!!plz

蕭宇軒 (蕭律師) 101-09-10 23:44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小銘 101-09-11 08:41

 Dear 蕭律師

不好意思,再請教一下,

那我需要再準備我8/24在台北的住宿證明和監視錄影嗎?

還是以我目前的情況不需要準備??

感謝...!!

蕭宇軒 (蕭律師) 101-09-14 00:20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陳阿良 101-09-05 20:30
我想要請問的是 我自己的個人案例 想要了解如何讓自己有心理準備自己的罪行判多重。

在案發前,我與同事在海產店喝酒,當時喝了有10分醉意了!
再無意識狀況下,闖了一個大禍(都經由派出所員警所敘訴我犯的做)
攀爬別人的房屋,然後拔人家的紗窗意圖進入,女方大聲吶喊並且報警,我在攀爬過程中,有掉一只拖鞋及皮夾!隨即我又攀爬到隔壁棟,亂按別人的門鈴,之後要跑回自己的住屋處,大呼睡覺!直到警方來打開我的們將我逮捕,但是此過程有與警方發生抵抗衝突!導致我和員警重樓梯上摔下!之後到派出所還在那裡胡亂瞎吼,並且踹了警方的肚子(此過程本人我一點意思都沒有),直到我酒醒後,發現我全身也都是傷口!頭也有傷口!是在樓梯上摔下所大量流的血,後來經過五小時後的酒測值0.50,並且做筆錄法辦,但是案發過程由於我整個人事我無意識狀態下
之後送去總局呆上了數幾個小時後,做完指紋以及簡略的口供,就把我送去地檢署了,隨後地檢署司法官詢問我那些過程,我也是回答完全沒印象,也完全的屬實回答,隨後司法官對我說罪名〔妨害公務、傷害罪、非法侵入、妨害自由〕等罪名起訴,然後交保金3萬元整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以上我所說的話完全屬實,之後再上法院的時候
法官會如何判定罪名?
如果我沒有錢可以請律師該怎麼辦?
麻煩智者的回答,十萬火急 感謝您

補充一點,我完全沒有前科
因為這次喝酒誤事

 

攀爬別人的房屋,然後拔人家的紗窗意圖進入與攀爬到隔壁棟的行為,可能會成立侵入住居罪。 與警方發生抵抗衝突的行為,可能同時成立普通傷害罪、施強暴脅迫妨害公務罪,由於是一行為成立兩罪名,基本上論以刑度較重之普通傷害罪。 侵入住居罪和普通傷害罪分別為不同兩行為所致,兩罪原則上會一起併行處罰。 雖然您在酒醉的情狀下做出上述行為,但酒醉狀態是您自行飲酒過量所導致的,故並不會因為行為時辨識能力降低而減輕您的刑事責任。另外您無前科,如能表示自己願意改過,法院可能會從輕量刑。 由於您涉嫌的犯罪並非最輕本刑三年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因此並無公設辯護人協助辯護。若您的資力不足,可以洽詢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律師協助辯護。

(參照刑法第19、50、55、135、277、306條;刑事訴訟法第31條;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乖乖 101-08-01 08:02

我於昨天的時候 在路上跟他有擦撞

後來經過警察酒測突然發現有0.13

馬上就被判酒駕公共危險...

當天就移送士林地方法院了

跟法官解釋過 有可能是因為誤拿了朋友的杯子喝飲料

因為我們在唱歌聚會 可是沒有喝的只有我

所以我負責載人回去

路上一半的時候輪胎打滑所以跑到對象 

撞到別人車

法官問我是不是認為我沒有酒駕

我就說嗯  

就要等下一次開庭了

這樣是正常嗎  我都不知道他判了什麼就走了 :((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乖乖 101-08-01 10:04

請問我這樣駕照會被吊銷嗎??

還能使用嗎  我沒有被開單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乖乖 101-08-01 14:25

請問低於 0.25的罰金是多少阿

我上網怎麼查都查不到像我這樣的類似案例的罰金是多少ˊˋ

我現在真的很擔心麻煩各為了

 

目前實務上是依酒測值來判斷是否成立醉態駕駛罪,當酒測值達每公升0.55毫克(MG/L),通常會成立醉態駕駛罪。由於您的酒測值是0.13 MG/L,是低於上開標準,且當時您如果已通過案件測試觀察紀錄和身心平衡檢測的話,就能證明自己並未犯醉態駕駛罪。 就酒醉駕車部分,一般來說,如果沒有肇事的話,原則上當酒測值達到0.25 MG/L才會被開罰單和吊扣駕照;因為0.13 MG/L尚未達酒精濃度規定標準,原則上不會被開酒駕罰單。但是如果警察認定您是”酒後肇事”,因為確實有測出酒精濃度,也有肇事,所以即便法院判決無罪,但還是有可能收到罰單的。

(參照刑法第185條之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乖乖 101-08-07 09:45

法院如果都判無罪了為什麼會有罰單呢:((

我在警局的時候他們有說我酒測值沒友達0.25 所以沒開我酒駕的罰單欸

 

因為法院與警方所依據的條文規定有所不同,法院是依據刑法審判,警方則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單,所以法院判無罪並不代表不會被開罰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屬於飲酒駕車。 您如果未超過酒駕標準卻被開罰單,您可以在接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15天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主張自己沒有酒駕行為,並未超過標準,不應該受處罰。若您不服處罰機關的處罰裁決書,您應該在接到裁決書之隔日起20天內,向管轄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法院裁定撤銷罰單。

(參照刑法第185條之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35、86、87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星羽 101-07-26 21:19

ㄑ法院偵訊結訴....等候通知....我想問ㄉ是會被判啥罪名?酒測值1.33.認罪未肇事也初犯.....若是被罰金金額繳不出來怎摩半?那摩之前警察開ㄉ罰單要繳ㄇ?謝謝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1)  酒測值達每公升1.33毫克(MG/L)時駕車,由於超出每公升0.55毫克(MG/L)的標準甚多,基本上會成立「醉態駕駛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既然您初犯而認罪且未肇事,應該表現自己願意悔改不再酒醉駕車的態度,法院才會從輕量刑。

(2) 當繳不出罰金時,政府會強制執行您名下財產。如果強制執行未達結果,就要「易服勞役」折算罰金。或者您也可以直接聲請易服勞役。

(3) 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因為酒駕而被開罰單又被處罰金,反而造成被罰兩次錢的結果,並不合理。依據行政罰法,當法院判決處罰金時,就不需再繳納交通警察的罰單費用。但如果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時,仍然要繳納交通警察的罰單費用,以及緩起訴處分的緩起訴處分金。因為緩起訴處分屬於廣義的不起訴處分,並非刑罰判決,與行政罰不相衝突。

(參照刑法第42、185條之3;行政罰法第2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星羽 101-08-25 21:37

 

我想請問一下,犯ㄌ公共危險罪,我己經偵訊完了,等ㄌ快依個月未收到判決書下來,到底還要等多久阿?謝ㄌ

 

genie 101-07-25 11:09
標題:請問,酒駕追撞該如何自保? 請容在下內容就不在多述。 一.當天就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並於當日開庭判決確定??您應該指的是檢察官的偵查庭吧,檢察官可能是以緩起訴來處分,但您應再確認一下,因為依您所述程序,實在是很奇怪. 這點在下也是覺得很奇怪,但那天他就叫我等判決書到再去繳罰款,叫我等判決書。又請問該如何確認? 六.酒測值是一個參考標準,若您認為當時您還是很清醒,則公共危險罪的部分可以爭取無罪判決. 那再請問我該如何爭取?因為對方的態度很強硬,所以調解不成可能就需要上法院了!
您好: 一.您應先確認一下當天是被移送到那裡去,若是地檢署的話,您可以先去服務台查詢一下您的案號跟股別,查到後再詢問書記官目前的情形為何. 二.民事部分,若調解不成,對方就可能會提告,到時您可以抗辯. 三.刑事部分,則要注意是否有任何通知,再為無罪之答辯. 您可以mail直接詢問.

檢察官指的判決書可能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法院依書面資料下判決,當法院判決後就會將判決書寄送給您。目前實務上是依酒測值做為醉態駕駛罪之依據,當酒測值達每公升0.25毫克(MG/L)、但未達0.55 MG/L時,原則上不會成立醉態駕駛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但酒測值達0.55 MG/L以上時,原則上就會成立犯罪。但法院可能不以酒測值當作唯一判斷標準,仍會依具體個案審酌個別情形作判斷;如果您當時有通過案件測試觀察紀錄和身心平衡檢測的話,證明自己並未陷於不能安全駕駛車輛的情形,方可主張法院判決無罪。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刑法第185條之3)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genie 101-07-26 19:18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XIR 101-07-23 16:03

事情是這樣的:

昨天晚上約八點 我回到家沒多久 我母親因旅遊剛回到家門口 按了兩聲喇叭通知我下來取東西

在我去樓下跟她拿東西後 隔壁住戶(當時已經呈現酒醉狀態)就出來一直瞪我們 我大概知道它在不高興我們按兩聲喇叭

所以我當下舉起手示意跟她道歉 過沒幾分鐘對方就說 逆勒誇殺小(你再看什麼)??按什麼喇叭

我就回說那你又在瞪什麼??

後來我跟她就開始爭執而對方一直推我 企圖挑釁我 並一直詢問我母親 我幾歲是什麼身份

然後數次詢問我母親 能打我嗎????

最後我跟她在互相怒罵情況之下 它動手打我了(而我有回擊)  而我被它用 側摔倒在地下

我母親跟對方老婆順勢把它拉離開我身邊 結果他氣憤對我母親過肩摔壓制在地 導致我母親不適

而我看到後馬上去阻止 它一看到我就又對我動手 而我也立刻反擊

最後在其他住戶阻止下 以及警察過來處理 而沒有任何爭執了!!

報警過程中 警方沒開立三聯單 也沒替對方酒測 而在我醫院驗傷過程中 有憲兵隊待著對方也來驗傷 並說 我去警察局報案作筆錄日後還是會轉到憲兵隊處理

而現在對方沒有任何表示要合解意願

那我該怎辦???提告須要準備什麼???

 提出告訴可以直接至警局或提出書狀

 說明案發經過  如果有受傷需要提出驗傷診斷證明

 有其他人證物證也可以一?提出

 例如當時在場證人 最先到場警察  或是有照片錄影資料等

rita 101-07-18 20:21

 

請問與人擦撞對方僅輕微挫傷責任鑑定報告尚未知  原想誠意和解對方卻獅子大開口   若和解不成 酒測值0.05(未達0.25)會不會構成公共危險罪
(因對方似有敲詐之意)

一個心急的母親

 1.如果是酒測濃度這麼低  應該不會有不能安全駕駛的問題

 2.只是在過失傷害案可能會列入判斷的依據裡面

 3.至於是否和解  該多少和解

    還是要看具體車禍歸責情況  雙方損傷而定

carrielin 101-07-17 23:39

上禮拜五晚上和男友去還DVD的路上,後來馬路上沒有車,車流空曠正常

路邊迴轉~導正騎一下~就被後方"極速"摩托車衝撞~~

對方0.65酒測值~~ 因為他被巡邏警察追~所以騎非常快鑽車縫後馬上就衝撞我們~~

對方不願意賠償甚至恐嚇語氣...表示是我們迴轉的問題...

請問我們該怎麼做呢???很害怕~~一定要本人出面去談和解嗎??

感覺它們會帶兄弟很可怕~~

 您好

對方有酒駕行為因此對於車禍責任應該逃不掉有過失,至於我方迴轉是否符合交通法規之規定則應視現場標誌、標線之規定,如果擔心對方耍流氓則建議不要私下自行與對方談判,盡量選擇公家機關作為談判地點(如法院或調解委員會),並隨時準備錄音相關設備保障自身權利,或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您好,

      建議直接先行申請在區公所的調解調解,若對方不願調解且態度惡劣,則考慮是否要直接提告,因過失傷害告訴乃論提告後也可撤回,盡量在公家機關前進行較為妥適。如果不想直接與對方面對面,可考慮委請律師處理。

Aqua 101-06-24 03:43

車禍發生情形:
我方直行,過十字路口黃燈未?速,對方由對向慢車道快速迴轉至同向慢車道,我方發現對方時急煞停,但仍撞上對方,我方右前車頭毀損,對方人受傷及車損壞,我的印象停留在出斑馬線時是黃燈,對方堅持他當時看到紅燈+可左轉號誌,(但是那個路口機車是需要兩段式左轉的,不可直接左轉,且對方是迴轉不是左轉)
當下由於對方受傷,所以我方第一時間先打119,可能位於警局附近,所以警察比救護車先到,但是只有口頭詢問事發經過,便先讓對方送醫,(後來才知道先到的警察非處理事故的警察),後來另有交通隊來量現場,交通隊量完後及聽完先到的警察的說法(即對方的說法),尚未詢問我方說法,便告知雙方皆有責任(未依號誌行使),且路口監視器,且暗示做筆錄很麻煩,建議我們跟對方和解
因我方有保險,所以堅持做筆錄,警方當場酒測後(我方酒測值為0),說他要到醫院看傷者,叫我們稍後自行至警局找他做筆錄

車禍地點在台南,對方是當地人,我們目前居住在台中,當天至台南出遊發生車禍,當天做完筆錄後便趕回台中。隔兩天有電話關心對方傷勢,對方告知傷勢不嚴重,修車費用2萬多,但是希望和解,各自處理各自受損部份(自己陪自己)。

我方告知因我方有保險,會理賠對方受損部份,但因我方車子受損嚴重(修車費用約4萬),希望他也能理賠我方受損部份。對方不同意,談不攏,我方交由保險公司處理。偏偏,遇上兩光理賠專員,不是不回報,就是回報他跟對方談不攏,他也沒辦法處理(!?)

問題:
一、後來警察又打電話來說有調到監視器,說我們的說法與事發不一致,對方可以告我們傷害,要我們去台南看錄影帶。因路途遙遠且工作請假不易,目前尚未看過錄影帶。請問若的確雙方皆為紅燈+可左轉燈時撞上, (我方直行,對方機車違規迴轉),燈號會影響責任歸屬嗎?
二、不論責任歸屬,受傷者皆可告對方過失傷害
三、因保險公司與對方談不攏,建議我們送調解委員會,理賠專員說他們無法代為申請,需我們親自至案發地點(台南)提出調解申請?
四、因為對方有說要告我們之類的話,(理賠專員轉述),所以保險公司建議我們過了刑事告訴期後再提出調解申請,並說不影響民事理賠部分?
(我方很有誠意與對方和解,但若第二點為是,也怕對方告我們)
五、保險公司說依初判表來看,責任歸屬約是對方70%,我方30%
(當然我知道責任歸屬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
如果責任歸屬比例約為如此,那雙方可拿到的賠償金額為
(假設)對方3萬*30%=9,000  /  我方4萬*70%=28,000 (這樣算嗎?)
六、因為本身之前曾經歷調解委員會跟簡易法庭有過不好的經驗,
所以並不是很想走這一途徑,但是理賠專員目前是一付擺濫的態度,只一直說要我們自己去申請調解
而且不知道專員怎麼跟對方談的,對方現在由想互相不賠各自處理
轉而想要我方用保險賠他,但是他不想賠我方。
1.請問調解後的結果有強制力嗎?如果調解(和解)後對方不賠我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還是需要另外告對方?
2.若調解不成功,只能告對方?
七、目前理賠專員的說法是,若雙方需互賠,我方要賠對方的錢可以先扣掉對方要賠我方的部分,若有多再給對方。有點饒舌,亦即若雙方互賠金額如上述五,則我先拿原本保險公司要賠對方的9,000,對方再賠我19,000。
調解或告對方後,我拿不到對方的錢,(很有可能,因對方剛滿18,可能拿不出錢),那我是不是乾脆就拿9,000認賠做罷?
文長,先感謝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沈恆 (沈律師) 101-06-25 01:47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太善良 101-06-17 00:50

律師您好:

我的先生於兩年前跟社區內的住戶有傷害糾紛,該名住戶酒後鬧事與我先生發生扭打,事後該名住戶(X先生),驗傷,並聲稱要告死我先生。於是雙方進了警局,警察對我先生進行酒測酒測值為0!但換成要對X先生酒測時,他閃躲後聲稱不要提告了!大家都是好鄰居。於是我們也是認為不要浪費司法資源,就各自回家。並沒有對他進行酒測,而當天值勤的員警居然也沒有記錄此事。

     沒隔多久,我們收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書,X先生申請調解,並且否認有喝酒打人,要求我方單方面賠償及認錯。我方不服,X先生自稱法律知識良好,法院很熟。要告到我先生失業。

於是沒多久,我們收到法院的刑事開庭通知,當天,偵查庭上檢察官認為X先生有喝酒就是不對,X先生自知理虧,同意與我們在法院的調解和解

X先生說他住在此社區多年,希望我們可以張貼道歉啟事於社區內,給他留個面子,敘訴他是多麼寬宏大量,互生傷害事件就不在追究,息事寧人!而他願意私下向我們道歉。

當日下午,我們就在社區大廳互簽撤告書,當我先生詢問為何沒有和解書?X先生稱:都已經撤告了,又都是鄰居,怎可能再告你呢?不會再告了。

就這樣,過了兩年,期間沒有任何交集的兩年。

法律追溯期到期前的兩天,我們收到X先生對我們提出傷害損害賠償告訴。要求我方賠償20於萬。且,他還故意不去繳交裁判費用,確保等我們收到法院公文時已經拖過可以互告的法律時效

現在,我們單方面被告,卻無計可施,於是就於社區大會時,上台說出X先生玩弄的雙面手段。

所以,他又再告我們民事毀謗求償16萬,(他不敢告刑事,他非常熟獨法條)。

他現在言:1.道歉啟事(當然是打人的人才會跟他道歉,他又沒打人)

              2.刑事撤告,兩年後再告民事,就是他聰明,這樣我們就無法告他。

              3.毀謗他(他聲稱我們在居民面前說我們已經互相和解道歉,為何他還提出告訴!)X先生說~他沒有跟我們和解過,只是雙方同意撤銷刑事告訴,如此而已。所以我們所言不實。有辱他專業形象。

明明就是雙方都有錯,為何我們善良的一方,就要被這種精通法條的人欺負?我們選擇相信,和解

他卻打從一開始就策畫兩年後再繼續告發我們。

事發當時我懷胎9個月,他當著我的面說要讓我先生工作不保,導致我憂心無法入睡,隔日產檢發現羊水已經不見,醫生當日要求我住院,隔日緊急頗腹生產。X先生現在說,有什麼證據證明是他害我早產?我怎可以說是他害的,於是他要告我毀謗

(我有開立早產證明書)

請問律師;我們在法院的調解室有簽下刑事和解同意書,這不就是算和解了ㄇ?我們又不懂法律,怎知道還要附註民事和解

現在被他提告民事傷害損壞求償,就只能摸著鼻子挨打了。

但~他加告的民事毀謗,上面他稱我們完全沒有和解過,這...應該不成立吧?

律師先生?幫幫忙,我遇到這樣的人,心中真的很無奈,高知識份子,懂法律!卻是這樣運用於欺負人。

這位X先生的太太任職於鎮公所調解室秘書一職。

                         謝謝您的幫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在法院的調解室簽下和解同意書即已成立和解,至於和解內容及範圍需視您們的和解同意書而定,對方雖然提告民事傷害損害賠償,但他也必須證明他受有那些損害,有時和解也讓對方有機可趁,民事誹謗的部分,是否能成立尚有疑義,且他所請求的金額也不可能那麼高,您們也不用太牽就於他,以避免對方軟土深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Bobby 101-06-08 16:08

您好 想跟您請教有關於酒駕一事 於六月四日發生事故 酒測質0.52 警局有一張紅單 而法院尚未判決下來 此張紅單是否需要繳納 謝謝!

王耀星 (Eric) 101-06-08 17:03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101-06-04 14:19
想請問一下我老公因酒駕自行開車回家時,將車開進田裡,後由路人110通報員警處理,我接到電話後趕緊前往派出所,他因酒測值為1.14超過0.55,要依公共危險罪移送,雖然他沒肇事撞人,昨晚在派出所留一晚,因還未做筆錄,今中午等酒測低於0.25才做筆錄,後要經分局開移送書移送地檢署,要等檢察官判定才知如何罰?我是想了解向他這種狀況多半會如何判決(他沒紀錄)好擔心喔不知回不會被判刑!急!急!急!
林智群 (klaw) 101-06-06 12:35
酒駕是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現在輿論下,法院通常寧可重判也不要輕判, 你先生有前科嗎? 如果沒有的話可以爭取緩刑,不過有難度,要有心理準備
阿祐仔 101-06-01 11:17

我去年2011年4月份酒駕(酒測值0.63)被抓緩起訴中,但今年2012年5月又被抓到酒測值0.56請問今年的酒駕新法,法官會怎麼判ㄋ?會被判刑而被關ㄇ(如果被判徒刑有可能緩刑嗎?因為我是一家的經濟支柱)?還是罰金加重?<而兩次酒駕都未肇事>急....煩請告知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6-01 12:50

既然之前已經緩起訴,表示檢察官已經給你一次機會,

這次不可能再給你緩起訴,還會撤銷之前的緩起訴,把兩次酒駕行為一起算清楚,

我不認為還能爭取緩刑,不要被判6個月以上被關就要偷笑了,

建議往這方面去爭取,

這個部分我會建議請律師,有律師寫狀出庭,法官比較會給面子,

一般人到法院,法官是不管那麼多的勒,態度也差很多

阿祐仔 101-06-03 23:06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orton chen 104-09-16 20:33
請問酒駕緩刑一年內再犯 被撤緩 接下來要先進去關一年後  再繼續關這次酒駕的嗎?還是兩條會合併判決呢 ?  謝謝
小黑 101-05-29 19:35

請問,我朋友日前因為雙黃線違規迴轉,招對向來車撞上,叫警察來了以後,對方酒測值為0.17,

我朋友被開違規迴轉紅單,我朋友胸部挫傷,對方一人輕微腦震盪,一人頭挫傷,兩台車均全毀

如果是這種情況,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修車費嗎?哪一方的肇事責任比較重呢

感謝回答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5-30 02:06

一、只要對方有「過失」的話,當然可以請求對方賠償。二、實務上,肇事責任之認定大部分皆以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為準,記得申請送鑑定。三、以上,謹供參考!

(1) 您朋友因為雙黃線違規迴轉而導致對向來車撞擊,導致對方輕微腦震盪頭部挫傷,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如果對方因過失而未注意交通路況,對於發生車禍也要負過失責任,也有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至於對方酒測值為0.17,雖依實務原則,還不至於成立公共危險的酒駕罪,但是還是會成為法院判斷駕駛能力的參考的。不過一般來說,依路權分配違規迴轉因該是肇事主因,對方是直行車,如果沒有超速,就可能沒有責任,有超速的話,則可能會有肇事次因。

(2)    另外通常實務會依據交通事故鑑定報告或是警方文書來認定肇事責任的歸屬。所以哪一方的肇事責任比較重,仍然要看過相關資料才能得知。如果對方需要負部分的過失責任,您朋友還是可以請求賠償修理車輛的費用、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但對方只需要負擔”過失比例"的賠償,並不能請求全額賠償。相對的,對方的損失,也是可以向您朋友請求賠償責任

(參照刑法第277條;民法第184、191之2、193、19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楓 101-05-15 09:20
律師您好: 小弟日前愛車失竊 後來有去報警 找回來了 是被前女友 開走的 可是當時車上有現金300萬 (以前打撞球比賽慢慢累積贏來的 本來要拿去銀行定存) 後來找回車子時已找不到了 前女友說沒有拿. 想請問幾個問題: 1. 我前女友會被判什麼罪?怎麼罰? 2. 失竊的錢有辦法跟前女友要嗎? 錢拿的回來嗎? 3. 因前女友日前酒駕(酒測值0.58)撞車 有和解 後來法院判緩刑一年 罰51000 如果再加上我失竊愛車這筆 會有什麼影響嗎? 4. 因為失竊時很確定車上現金有300萬 可是找回車子後卻不見了 該怎麼辦!!! 檢察官 到時會不會要我提出什麼證明之類的... 因為這些錢是比賽時慢慢累積贏來的獎金 怕提不出具體的證明.
蔡明哲 (阿哲) 101-05-16 00:57
如果調查結果,是你前女友偷的,那他可能會涉及普通竊盜或加重竊盜,可能會導致前案的緩刑遭到撤銷。 至於300萬元部分,目前似乎很難有確切證據證明是誰偷的,但是建議可向檢警提供線索,讓他們去查看看。
小楓 101-05-15 09:08

各位律師們好:
               小弟日前愛車失竊 後來有去報警
               找回來了 是被前女友 開走的
               可是當時車上有現金300萬 
               後來找回車子時已找不到了
               前女友說沒有拿.
               想請問幾個問題:

1.  我前女友會被判什麼罪?怎麼罰?
2.  失竊的錢有辦法跟前女友要嗎?  錢拿的回來嗎?
3.  因前女友日前酒駕(酒測值0.58)撞車 有和解
     後來法院判緩刑一年 罰51000
     如果再加上我失竊愛車這筆 會有什麼影響嗎?
4.  因為失竊時很確定車上現金有300萬 
     可是找回車子後卻不見了 該怎麼辦!!!
     檢察官 到時會不會要我提出什麼證明之類的...
     因為這些錢是比賽時慢慢累積贏來的獎金
     怕提不出具體的證明.

回覆 小楓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們好:
    & ... (恕刪)

 1.車子失竊後找回  要看是前女友是否自己歸還  還是被查獲

?    如果是報案後查獲  那當然就構成竊盜

?2.車上現金  除非你能證明確實有放置車上

?   否則將來訴訟請求依據很薄弱

?   所以至少需有當日從銀行所提領款項之證明

?   以證明自己之主張

   ?  

(1)對方開走車子的行為,如果是他根本就沒有還你的意思,據為己有,可能成立竊盜罪,依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但是依照法院實務見解,必須要明顯意圖為自己所有,如果她說她知道是你的,只是借來用,沒有據為所有之意,那就不一定構成了。

(2)如果對方是在緩刑一年期間內進行偷竊行為,而且被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罪,依法緩刑會被撤銷,這時候就會開始執行不能安全駕駛罪判決的處罰。

(3)如果有辦法證明對方偷竊車上的300萬元現金,是可以向對方請求還錢的。由於偷竊的犯罪證據偷竊行為損害分別應由檢察官和被竊者舉出證據,對方並不需要主動證明自己的清白。所以如果沒辦法確實舉證車上有300萬元現金且是被對方所偷竊的話,原則上仍然無法向對方求償。不過你可以用電話錄音的方式套他的話,如果她在電話翁承認的話,是可以提出當作證據了。

(參照刑法第75、32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黃先生 101-04-24 22:33

請問各位我星期五4/20因停紅燈遭人從後方追撞,對方開始打電話我走過去時聽到他說他有通知所長了,我們在那等警察來時我聞到他身上酒味很重,他還開我的車門摸我女兒,我女兒也說他酒味很重請他不要靠近他,當2-3分鐘後警察來後2位都在指揮交通等到後來交警大概在7-8分鐘來後,他先行照相,後來對方哥哥來後說他弟弟有受傷要送醫,並叫兩個朋友帶他去看醫生,因交警並未對我們兩個酒測,我有提醒警察他身上有酒味,警察當場叫他先不要走先酒測,但那兩個人回應說要先送醫,這時交警有替他叫救護車也來到現場,但對方不願上救護車就將人帶走,這過程中其中一位警察因前方不遠處也發生車禍他先過去幫忙,這時另一個警察他接到一通電話說了一下說要交警聽說是所長,交警聽完後有請指揮交通的警察去追但並未追到,交通警察在我叔叔提醒對方這樣算不算肇事逃逸, 交通警察這時才對對方哥哥說請他連絡對方看在那家醫院他要請人過去酒測,但他哥哥說連絡不到人, 交通警察也請他2小時內要去派出所不然就依肇事逃逸送,等到2小時後大家都到派出所了後當事人一樣未出現,他哥哥說連絡不到人,他替他弟弟代簽,這樣就過關了,但事後交通警察一樣依肇事逃逸移送轄區派出所,4/23晚上7點多我聯絡交通警察詢問肇事逃逸移送轄區派出所沒,他告知有送,當晚10點多交通警察通知我說肇事逃逸因當天職班檢察官認定不算所以案件被退回,請我當晚或隔天前往交通大隊,他會跟我說明.4/24前往後交通警察告知對方在4/21有到派出所做酒測.

 

Ps.

1. 4/20到4/24共5天都未通知作筆錄.

2. 當天也未做口頭筆錄.

3. 我質疑對方靠關係躲避酒測.

4. 派出所當天也未請人去他家或公司找人

5. 這樣可以不算酒駕嗎?

6. 這樣可以不算肇事逃逸嗎?

如果以上論點警察跟對方都沒事那就是告訴我們以後大家都可以用這一招來躲避因酒駕撞到人來處理了.

1.4/24有先要求做口頭筆錄
2.該路口沒有監視器
3.我女兒有撞傷有送醫
4.我當時車上沒有行車記錄器

小藍 101-03-31 17:51

事情是這樣的:3月7日傍晚我姊夫李宗耀下班後騎乘CUXI100CC機車在產業道路遭一輛自小客車高速追撞倒地不起.經熱心農夫報警..事發後..姊夫往生了..肇事者證實酒駕...但是...肇事者第2天下午14:00與檢察官來相驗屍體時一句道歉都沒有還說:是妳們比較倒楣被撞死...而且撞死人沒啥麼..當晚陪同姊姊製作筆錄時就看到肇事者與派出所頗熟..後來得知..肇事者第一時間就找了縣議員及代表..且目及農夫陳述肇事者直到警方到達現場還不下車..閃避酒測...而是發至今將近一個月肇事者一直沒有過來道歉都是縣議員幫他出面說要談和解金額但只願意含強制險共300萬...姊夫現年39歲上有父母下有一12歲稚子須扶養...與姊姊是同居關係(89年因婆媳不合簽字離婚後搬離婆家...與姊夫孩子跟娘家合住)請問在正式協調會中我們也要去找一個縣議員來幫忙嗎?還有如何試算賠償金額?還有賠償金要如何只留給小孩?我們要去按鈴申告嗎?打聽過肇事者是有錢的地主但是不想付太多賠償金..且態度十分惡劣囂張

許志嘉 (許律師) 101-03-31 22:02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沈恆 (沈律師) 101-03-31 22:29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回覆 小藍 的發言內容:

事情是這樣的:3月7日傍晚我姊夫李宗耀下班後騎乘CUXI100CC機車在產業道路遭一輛自小客車 ... (恕刪)

 

看來對方要負全部的賠償責任。三百萬顯然太少...

1.對方要負過失致死罪和公共危險罪(這他逃不了,但刑責和人命相比,實在很輕)

2.你們可以請求的金額包括,1.支出之醫療費用 2. 父母至國民平均壽命的扶養費 3.小孩至成年的扶養費4.家屬的精神慰撫金(包含父母.小孩)5.喪葬費。1.和5.是實際花費多少。2.3.你資料不齊,我無法幫你算出4.精神慰撫金通常是總金額算出來再調整評估。

3.他們找縣議員也只能幫忙說話,把事情搓湯圓。立場在你們身上,主要是你們想請求多少賠償金額,以及對方財力能夠負擔多少賠償金額。你們找縣議員也只是幫忙你們說話,來談賠償金額多寡,而該部分即非法律問題,都是要看現場看對方狀況才能評估該怎麼談。

4.姊夫的父母和小孩都是有權求償之人,只能取得求償後,其他人願意給小孩。另外醫藥費和喪葬費的請求權人為實際付出該些費用之人。

5.你可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亦可以直接向承辦員警說你要提告,請他們送。

 

matt 101-03-28 10:26

您好,想請教有關於車禍處理事宜,事故發生經過及目前狀況簡述如下:

發生時間:民國101年1月

事故對象:家父,騎乘機車,醫院抽血酒測值超過0.55;對方為一婦女駕駛汽車,載有一名孩童

撞擊結果及後續:
行經在十字路口,機車後方撞擊汽車左前方撞擊,實際發生情形不明;爰因家父遭撞擊後造成嚴重顱內出血、腦水腫及鎖骨骨折,二次手術後語言及記憶功能仍受損,無法描述事故當時狀況;路口並無監視錄影帶,亦無目擊證人,而對方無人傷亡

肇事對方各次對事故說法顯有矛盾,第一次表示她未注意家父機車駛於前方,煞車不及;第二次表示家父於十字路口迴轉,造成他直行閃避不及;第三次表示家父是左方闖越紅燈至她汽車前方,造成他直行閃避不及。當時因救援需要,事故現場機車位置已遭移動。

目前二次顱內手術後,家父日常行動略有不便(症狀類似輕微中風),語言及記憶功能明顯受損,需固定回診及復健,相關醫療支出已近30萬,後續恢復狀況及可能支出尚無法評估。

對方在得知家父赴院酒測值達0.55以上後,態度明顯轉變,認為事故發生係因家父酒駕違規造成,與他並無相關,不願意負起賠償責任。我方欲釐清事故發生原因,惟目前僅有對方片面說詞,針對事故原因之描述不免偏頗,亦無法釐清相關責任,若家父確為肇事主因,自然不會也無法向對方求償(除對方強制險外);另承辦員警之態度亦令人不敢恭維。

目前正透過交通大隊申請初判表,另因六個月追訴期限制,是否應先向法院提起過失傷害告訴,一般實務上,法官在裁量此類案件之評估標準為何,而後續該如何處理,以維護及保障我方之權益,


懇請賜教,謝謝您。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小玉 101-01-31 14:10
100年12月28日我母親開車行經產業道路,因為閃避對向機車騎士所以車輛為禁止不動狀態,沒想到對方騎士 確因車速過快打滑撞上我母親所開的車輛,送醫後三小時死亡,當下為對方進行酒測,抽血濃度為1.66,檢察官 也為亡者進行勘驗並告知對方家屬亡者為自己摔傷並無車輛撞擊,但對方家屬對我母親產生駕駛上的質疑,在 車輛鑑定下家屬對鑑定小組質疑我母親車禍現場無煞車痕只有對方機車煞車痕,因我母親車輛只有保強制 險在開調解委員會的情況下,我們需注意些什麼嗎? 還有為什麼我們要被認定過失致死裁定交保?只因為方車禍身亡嗎?這對我母親會有影響嗎?
目前的證據看來,你母親並沒有過失,對方只是希望能夠能到一些補償,你們可以暫時不理會對方,等待檢察官的偵查。
小玉 101-01-31 15:52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你們先堅持沒有過失調解委員可能會衡量你們沒有過失的情形下,請雙方各退讓一步(對方因此會多退讓一點)。如果你們很確定自己沒有過失,那你們可以堅持不給付任何金錢,只是將來對方還是可能會提起民事訴訟,你們需要多跑幾趟法院罷了。

http://patent-attorney-in-taiwan.blogspot.com/

RABBIT 101-01-09 22:35

我在下班途中被疑似喝酒醉的1男(駕駛)1女(100/11/25 17:10)
這2人說我在路上辱罵他們於是騎機車把我攔下
男的約40多歲180CM左右
女的約40多歲160CM左右
我(男)31歲167CM左右

接下來不等我解釋就直接把我從機車上面拉下毆打
女的動手把我的安全帽扯下後救往我的左邊頭部砸下去
男的也動手毆打我好幾拳
我在受到攻擊後也往對方動手回擊

女的還從手提包中拿出剪指甲用的剪刀劃傷了我的右手臂內側
怒氣未消下又從機車腳踏板拿起60CM左右的鋤草刀
左手拿著鋤草刀朝我右頸部砍下,不過只有被刀柄處砍到

附近的店家報警後約10-15分左右,4輛警車與1輛救護車到達現場
一名警員下車時有看到男的手持鋤草刀站在現場
男的還與警員嗆聲並拒絕酒測
最後我坐上救護車送醫,他們2個被帶回分局

在醫院有拍X光與驗傷單,警方也有作酒測,酒測值0.0

醫生確定不用住院後回分局作筆錄

-----------------------------------------------------------

原本要當天提出殺人未遂等多項告訴
承辦警員則是建議改日再提出告訴會比較恰當(當日提出雙方都依現行犯移送)

1男1女看起來沒有正當職業,而且疑似有毒品傷害前科
我有正當的工作與住所,所以要求承辦警員由他代轉給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
該名承辦警員也口頭回答可以

我在案發後1星期內打電話去分局提出調解申請,結果不了了之
案發後1個月親自去分局提出調解申請,結果也是不了了之

我知道跑法院不輕鬆,可是我不想輕易饒過對方
畢竟我莫名其妙被毆打,眼鏡與機車都有毀損,身體也多處擦傷
可是面對警方消極的態度我實在不想這樣消極應對


我目前比較傾向在6個月告訴期的最後幾天提出殺人未遂,傷害,恐嚇,妨礙自由,妨礙名譽
請問各位我該準備哪些東西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萬一真的上法院有需要注意哪些細節呢?

 

林智群 (klaw) 101-01-10 19:52

 準備驗傷單即可,

你這個案件比較可能成立傷害罪,其他部分罪名不太會成立,

但法官會認定是對方傷害你,還是認定你跟對方是互毆,要看具體事證,

如果是互毆的話,那雙方都會成立傷害

 

 

DEAR RABBIT

 

針對您所提問後續提起告訴的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首先,案件在提起告訴後會由檢察官開始進行偵查程序,待相關犯罪事實或證據調查告一個段落後,檢察官會以偵查所得之資料予以起訴(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不起訴處
分書)。起訴後才會由法官進行後續的審理。

 

在告訴以前建議你儘量地去搜集相關之證據,這樣會比較有利於案件事實之釐清。其次,因本案先前曾在警局做過筆錄,所以偵查中檢察官或多或少會就筆錄上所載的人事時
地物等進行瞭解和訊問。

 

最後,案件的進行過程和證述內容,原則上是依筆錄為準,所以在每次偵查庭結束後,會請到庭的關係人簽名確認筆錄內容,此時請務必確實看過筆錄並詳對記載內容,切勿
草率之下胡亂簽名造成筆錄內容和證述不符的狀況,以免產生日後難以主張權利的窘境。

 

另外,在告訴以外,您也可以提起自訴,直接由法院審理,不過自訴依法須由委任律師代理才可以提起(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而且課予自訴人方面負擔全部的舉
責任,一併說明,尚請注意。

 

以上,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林永宏 (ken) 100-12-25 15:00

您好 ^^"

我於2011.12.22下午17:55在國道3中和交流道前遭後方追撞導致我車後方受損嚴重並也輕微的順撞了前車,也有報警
然後警方有酒測,對方酒測值0.25已構成公共安全罪名!!
當晚,我們都做完筆錄;但因警方急趕時間將他移送,所以我祇拿到"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絡單",關於賠償我車的細節並未有時間進行,
隔日,我主動與對方聯繫並告知我車嚴重受損,所以我需回原廠修復並請他如果方便可否一起前往了解估價,但他表明沒空~然後估價單傳真給他即可~
然而,再隔日我又主動與對方聯繫是否已同意維修的費用?並我是否可進行維修?
約好了在原廠等他(因為我希望原廠技師跟他解說要怎樣維修,然後費用如果他有意見可當場跟原廠議價,我主要是不想讓他認為我趁機敲詐)
然而等了很久而且又不是他本人來,一開口就說他請教過人並了解他們不需要配合我的要求(開回原廠修理),祇要負責把車修好(修的內容還有副廠的零件)
然而我實在不能接受這解決方式,我決定要爭取我應得的權益,請問事項如下:

1.他酒駕,然後追撞我車 這樣我可以對他提刑事訴訟嗎?
2.然而順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嗎?
3.我需要準備哪些有力證明資料?
4.除了車的維修費用外,我還可以要求哪些費用?(因為我覺得他沒誠意)

附註:他是一名大學生,且他並沒為車保險(包括強制險)...


請再幫忙協助解答~~ 非常感謝~ ^^"

茫舒舒 100-12-13 23:39
請問一下.時間晚間22點左右...肇事駕駛無酒駕..且無違規....傷者是行人..無行走斑馬線..車禍地點於網狀線上無號誌...傷者當時是清醒的且自行上救護車.到院後警察有對傷者做酒測..酒測值為0.23..後因急診無主治醫生而轉院至大醫院...住院觀察無異狀(還可自行上下床廁所自行用餐)..但當天晚間後因顱內出血死亡.....傷者中年人居無定所..單身.失業...無子女且父母雙亡..有數位兄弟姐妹(兄做筆錄時..在旁聽到與傷者長期無聯絡)...
我想請問一下關於肇事駕駛如是職業駕駛..無前科..無違規..但不是上班時間..開自用客車..那過失會加重嗎? 求償問題....保險強制險方面可由兄弟姐妹來領取嗎?..... 但其他求償部分的話...兄弟姐妹可另外求償肇事者賠償嗎?.....

肇事者是職業駕駛,其雖然不是在工作中,但依照實務判決仍可能會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對方有喝酒,是不是突然跑到路上呢? 如果是,那或許可以主張沒有迴避可能性,因此肇事者主觀上無過失,不構成犯罪。

強制責任險部分,因為對方已經死亡,因此要看對方的繼承人是誰,如果沒有子女及父母,那剩下的兄弟姊妹應該就是繼承人。

錞翎 100-12-07 09:11

我父親是騎三輪車賣水果的,有天早上5:45經過一個沒有設紅綠燈的十字口小巷子,結果被一個酒駕還騎著機車的歐吉桑撞上了,他的酒測值0.38,由於我父親沒有受傷而對方有受傷,所以警察說對方有權對我們提出告訴,12/21我們就要去公所的調解庭了,我們已經因為三輪車被扣押銷毀,生活有些困難,實在無力負擔對方醫療費用,希望你們幫幫忙,給我一些法律知識好讓我去調解庭不要被人欺負了~

錞翎 100-12-07 09:09

我父親是騎三輪車(拼裝車)賣水果的,那天早上5:45經過一個沒有紅綠燈的小巷十字路口,被一個酒測值0.38的歐吉桑騎機車給撞上,我父親因為是拼裝車所以被警察扣押,警察說會銷毀,因為對方有受傷而我爸爸沒有受傷,所以有權對我們提出訴訟,請法律高手幫幫忙,讓我去調解庭時不要落於下風,導致賠償許多金額,因為我家的家境並不好,希望能各自自認倒楣就算了~請幫幫我讓我多一點法律知識與對方抗衡吧~

yushien 100-10-21 21:03

律師您好:

關於車禍的幾個問題想請教您

發生時間:傍晚六點20分左右的鄉下雙線道

發生經過:我父親和同向的腳踏車因在視線昏暗段與同方向的腳踏車發生擦撞,據父親口述.因對方腳踏車無反光照明又身穿暗色系衣服,待發現閃避減速時,對方腳踏車卻偏向左側車道以至於撞上 ,請問在我方立場可持有的有利事項是為何??如需上法院可以提出什麼樣的有利事証作為依據??

另補充我父親當時有帶安全帽..無手持電話通話..酒測值為零..案發時我父親向旁邊住戶請求幫忙報案..

以上請律師能替我解答..謝謝!!!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23 19:52

訴訟過程中,會有許多狀況、因素必須注意、考量,不能一概而論。因此,你所述情形必須參考相關現場圖、現場照片等資料,才能做出有利於你的分析及建議。

故鄉 100-05-03 17:10

【行政法律問題】酒測值0.55,扣照,太機車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台中地區一名廖姓男子騎 機車無照駕駛,被警察攔檢,酒測值0.55,法院裁定緩起訴,罰款五萬元,繳國庫做公益,不料,監理所卻以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款三萬三千三百元,還 吊扣汽車駕照一年,民眾抱怨,害他無法開車送貨,差點丟了工作,痛批監理單位太機車。(寇世菁報導)(註一)。請問,監理單位之處罰,太機車嗎?

【解析】

按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 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 管制藥品。」「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 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二毫克。」分別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是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逾每 公升○.○二毫克者,「應」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更甚者,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 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本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測值為0.55,顯逾每公升○.○二 毫克,主管機關「應」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之規定,對該汽車駕駛人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扣其 駕駛執照一年。換言之,主管機關僅具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之裁量空間,至於「吊扣駕駛執照一年」及「不予罰鍰」並無裁量之餘地,主管機關吊 扣其駕駛執照一年,乃係依法行政,也未違行政罰法第26條(註二)之規定,何來,太機車;惟罰款部分,違反行政罰法第26條之規定,則應予撤銷(註三)。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13日新聞首頁>地方>中部離島>中廣>機車違規吊扣汽車駕照 民眾罵監理機車
註 二: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 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參照。
註三:實 務上,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96年08月31日96年度交抗字第606號裁定:「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以抗告酒後駕車,經警測試其呼氣濃度高達每公升 1.35毫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裁罰新台幣49,500元及吊扣駕駛執照1年,惟漏未依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款裁處應 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且同一事件已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偵字第4276號聲請簡易判決刑處刑,又經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北交簡字第946號 判決有期徒刑5月,原審依據前開規定,另為裁罰抗告人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認其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應優先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故而罰鍰部分自屬不得裁處,然就吊扣駕駛執照與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部分,係屬其他種類行政罰,仍應依據同條例第 26條第1項但書規定而予以裁處之,不受前開優先適用刑事法律之限制。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抗告人猶執前詞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可資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老婆,非常愛妳.真的很愛妳,
想妳,真的很想妳,
雖看得到,也摸得到;
但還是愛妳 想妳

故鄉 100-04-25 22:05

【行政法律問題】交通警察,可以任意攔車,取締酒駕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請問交通警察,可以在交流道的匝道路口任意攔車,取締酒駕嗎(註一)?

【解析】

按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 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 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分別為警察職權 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警察(註二)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非不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或乘客 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或「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或「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 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是交通警察,當然不可以「任意」攔車並對行為人實施酒測,須行為人駕駛交通工具「已發生危害」或以達「依客 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狀態,交通警察始得攔車並對行為人實施酒測(註三)。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8月31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交流道攔車聞酒味。
註二: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1項)。
註 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0年12月14日釋字第535號解釋文:「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 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 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 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 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 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 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 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 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 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 訂定,併此指明。」亦可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4-25 21:49

【新聞與法律】警察對八歲男童實施酒測,可以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宜蘭縣八歲的林姓男 童遭車撞傷,警方又對他酒測、開單;花蓮高分院法官湯文章昨天批評警方對行人酒測,於法無據,是在「亂搞」。縣警局長耿繼文也認為執行酒測警員「小題大 作」、「不符比例原則」,研議處分,日後也不會對行人酒測。湯文章指出,酒測是針對開車的行為人,男童又沒有開車,也未滿十四歲,沒有行為能力,警方憑什 麼對他酒測?就算是成人,喝酒也是個人自由,只要沒有開車,即使發生車禍,警方也沒有權力酒測。湯文章強調,酒測是針對刑案行為人,如果肇事駕駛在法庭 上,為撇清自己責任,指摘男童酒駕,那他得自行舉證,警方就算為保全證據,男童也沒有義務接受酒測,警方更不得濫權。花蓮縣警局交通隊組長張雄源表示,依 交通事故處理規範,酒測只針對汽機車駕駛人,行人部分則沒有規定;此次警方對八歲男童實施酒測,確實有失比例原則,也違反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處理有瑕疵。 張雄源指出,過去行人與汽機車發生車禍,如果從外觀上可覺察行人有喝酒跡象,基於公平原則,兩方都酒測行人沒有喝酒跡象,一般都不會酒測。但如果機動車 輛駕駛人要求對行人酒測,警方也會酒測。張雄源說,對行人酒測結果,不是用來處罰行人,而是兩方和解及供檢察官、法官釐清車禍發生的因果關係及雙方責任。 警政署對男童在道路上玩,卻被開單告發處三百元,覺得執法過當,花蓮警方已決定撤銷罰單(註一)。請問警察對八歲男童實施酒測,真的,不可以嗎?

【解析】

按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三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固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 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亦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行政程序法第4條所明定,是警察對於已 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 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並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法令苟無明文,行政機關雖非不得依無法律授權之職權命令行之,惟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依無法律 授權之職權命令行之者,自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屬違法(註二)。而對於行人酒測,法令並未有規定,是本案中的警察對於行人酒測,應屬違法;況本案中的八 歲男童,並無喝酒並同時駕車之情況,然警察僅為交通事故責任釐清,卻對八歲男童實施酒測,顯然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違法至為明顯。
又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 罰鍰: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固分別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第78 條第4款所明定,惟行政機關為「交通頻繁」此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時,仍應合乎事理,具有適當性(註三)。本案,行政機關為「交通頻繁」此不確定法律概念 之判斷時,是否合乎事理,具有適當性(註四),本文認為有待商權,行政機關決定撤銷本案罰單,值得贊同。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酒測8歲童 將處分濫權警員(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720/2/hl4m.html9)。
註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82年02月12日釋字第313號解釋文:「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罰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 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 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雖係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條而訂定,惟其中因違反該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而依同規則第四十六條適用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 條第七款規定處罰部分,法律授權之依據,有欠明確,與前述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86年03月21日釋字第 423號解釋文:「又以秩序罰罰鍰數額倍增之形式而科罰,縱有促使相對人自動繳納罰鍰、避免將來強制執行困擾之考量,惟母法既無規定復未授權,上開標準創 設相對人於接到違規通知書起十日內到案接受裁罰及逾期倍增之規定,與法律保留原則亦屬有違,其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六 個月時失其效力。」參照。
註三:請參李建良,不雅的名字-「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適用與司法審查,收錄於月旦法學教室,月旦法學雜誌別冊3公法學篇1995-2002(2002年2月初版1刷),第126頁以下。
註四:例如僅以「道路寬路小於6公尺或4公尺」就逕予判斷為「非交通頻繁之道路」,就不具有適當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永久或許是一種傳說,
但我寧願相信;
生命的任一端,
都有妳.....

鄭宏誠 100-04-25 21:32

一個駕車肇事逃逸的案件,同車共有甲乙二人,因甲酒測未過,而乙酒測通過,原是乙開車卻在警局指認是甲開車,後甲遭移送違反安全駕駛,乙卻在甲尚在地檢暑 等候開庭時良心不安而至地檢暑自首,後來甲、乙二人卻被分案至不同的檢察官,乙向該檢查官說明事件原委後,雖然乙方檢察官認定是乙開的車,因當時乙酒測通 過且並無人受傷,因此乙這邊的檢察官就以不起訴處份來結案。重點來了!甲方這邊的檢察官硬是認定是甲開車,因為甲當時酒測值超過,且在警局時乙又指認是甲 開的車(雖然乙後來也有讓甲這邊的檢察官詢問),且也提出了乙這邊的不起訴處份書和跟對方的和解書供甲方的檢察官參考,但檢察官仍然要繼續偵查,
想問的是:
1同一個事實,既然乙方的檢察官已調查完畢且對乙做出了不起訴處份,何以甲方這邊的檢察官仍要繼續偵辦。
2如果甲被起訴的話,那同一個事實卻產生了兩個人都是駕車者的情況,那不是很矛盾嗎?
3乙方的不起訴書對甲方是有利的嗎?
感謝各位大大的指點…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酒駕外,也可能尚構成頂替之問題,所以檢察官才會繼續偵辦下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珍珍 96-07-31 09:58

最近發生事禍,警局酒測結果在許可值之邊緣,但發生車禍時對方也有責任,請問肇事責任如何決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肇責可以送請車鑑會鑑定,以釐清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ric 96-05-17 13:47

去年12月底我騎車撞到一位酒醉逆向行走之路人,我無紅燈或其它違規事項,我有給予我機車強制險賠當之醫藥費,但他卻另外要求20萬補償,請問這樣合理 嗎?他的酒測是0.62,有酒駕撞人之前科,他都無需負責,沒有錯嗎?我也有受傷,車毀損,如果要賠償,多少是適當?他要告我,我的風險是什麼?

 (1)騎車撞到路人,雖然他是酒醉逆向行走,但駕駛機車時應盡注意義務,所以您事實上還是算有過失。但是路人酒醉逆向行走,也是顯然事件發生的原因之一部份,在法律上這叫「與有過失」,也就是互有責任的意思。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的規定,就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基本上會減輕賠償金額的。

(2)而因為您已經有給予機車強制險之醫藥費,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所以就保險費已支付部分,得扣除之,減少賠償額。

(3)如您自己身體因此受傷,且該路人就肇事負有過失責任,您也是可主張刑法第277條第1項條過失傷害罪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等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4) 如果是機車財產受損,且該路人就肇事負有過失責任,亦得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等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5)至於有酒駕撞人之前科,法官可能會依刑法第57條從重量刑。至於累犯必須是故意犯罪始為成立(刑法第47條第1項),但本案因為是過失行為,所以法院原則上不會以累犯論處。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