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毒品、違禁品 > 請問少年刑事案件刑之執行完畢後 可以申請良民證嗎

請問少年刑事案件刑之執行完畢後 可以申請良民證嗎

  • 小天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0-22 00:57 
  • 文章人氣:1019
  • 個人積分:6
  • 請問這樣假設假釋結束後 依照少年處理法處理是可申請良民證無刑事記錄嗎?我有詢問我的觀護人 可是他也不知道...想請各位律師協助我 該怎麼做?能辦嗎?如果上面有紀錄是正常的嗎 民眾有前科紀錄,亦可至各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惟核發證明書上會載明其相關刑事案件資料;但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受免刑之判決者。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 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少年法庭 少年受保護處分後,是否有前科紀錄? A: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1第1項規定:「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第2項復規定:「少年法 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故少年前科紀錄保留 三年,即少年在接受保護處分執行完畢日起三年後,法院將會主動塗銷前科紀錄,無需當事人再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