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遭人以髒話罵人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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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02 09:46 最後編輯日期:104-11-02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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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樣的話要看場地是否是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法律上叫做公然。如果是的話才會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不然頂多是民事侵權行為請求精神上賠償而已。
二、特定多數人這個部分在實務上有不同見解,有一種見解是人數需非一望即知,如果是一望即知就會被採這種見解的法官認為並非公然而不成立犯罪。
三.若要提告的話要先搜集證據。尤其是刑事,沒有證據的話建議不要告。
四、合則來不合則去,如果真的不能忍受也沒有一定要打官司,可以考慮換個工作。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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