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財產分開制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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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0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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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簡言之,分別財產制竟是夫妻間的所有財產關係都互不相影響,致於利弊,就要看您是基於什麼目的想要採分別財產制來判斷。
3、建議可以簽立協議書,約定應該給予配偶的保障,包含贍養費、子女扶養費等才能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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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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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03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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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講的是分別財產制。
二、原則上有婚姻關係才有分別財產制的問題,分別財產制登記之後[向法院登記處登記],夫妻的財產就分開了,如果你們還沒有結婚,那麼結婚之後然上辦分別財產制,就不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如果是結婚一陣子之後再辦,兩個人有婚後有償取得財產如果又有差額的話差額是要平分的,這個就是剩餘財產分配的觀念。
三、不管有沒有辦分別財產制,完全照法律走的夫妻間的債務都是分開的。只是討債公司的話很多不照法律走。
四、要不要辦分別財產制的考慮點,當然是要想一下你想結婚的對象是績優股往上爬,還是持續的往下掉。如果你的對象賺的錢比你多很多很多,建議就不要辦什麼分別財產制了,如果後續離婚的話還可以分一半呀…如果你的另一半的錢比你少很多很多,那麼辦分別財產制對你的財產會比較好一點。
五、愛一個人的話錢不要算太清楚,傷感情呀,律師看過很多夫妻就是為了錢變怨偶的。
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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