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前夫不付兒子生活費
- ange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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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03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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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今年4/24與前夫訴請離婚,於調解庭協議自104年5月起,他每月要支付兒子的生活費6000元.
他除了第一個月有準時匯款外,接下來每個月都要催才會匯,到九月時,就不匯了,傳訊息提醒也不回應,直到我傳訊問他:「你是要一次付四個月嗎?」他才回說:「沒錢是要怎樣付?」「反正我要付到106年2月(孩子滿18歲)那就往後延好了!」
他是退役軍人,退休金已花光,只剩一筆50萬的18%,名下沒有財產,據說開了一間攝影工作室,收入多少不明.
想請問:
1.關於兒子的生活費,他是應該要付到108年2月才對吧?(屆時兒子滿20歲)
2.可以這樣說往後延就往後延?有法律效力嗎?
3.調解庭時,法官有特別告知,若他沒付,可一次要求付四個月,但最多也只能追四個月,照前夫這樣的做法,我要怎麼保障孩子的權益?
4.若要要求他支付,必須要怎麼做呢?
5.孩子開學時的學費是前公婆付的,前夫可以要求以這個部份相抵嗎?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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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03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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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看調解的內容是寫養到十八歲還是養到二十歲。如果沒寫清楚,依最高法院的見解如果小孩子二十歲後還在讀書他還是要繼續養,一般來說大學是可以讀到二十幾歲。
二、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是有執行力的,如果對方不履行的話可以執調解筆錄去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
三、公婆給付的時候要看是以什麼立場去給付,如果是幫他付的意思而你收了那有可能會被認定是清償。
四、如果要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的話你需要寫一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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