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律師專欄 > 沒拍到車號 法官判免罰

沒拍到車號 法官判免罰

  • 葉鞠萱 (昍業法律事務所)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1-09 11:51 
  • 文章人氣:773
  • 個人積分:7286
  • 律師評價:908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國道警方常在高速公路以測速槍拍超速,新竹一名林姓車主認為警方蒐證可能認錯車輛,提出行政訴訟,法官審理認為警方拍到的照片只有兩團紅色尾燈,無法辨識車號,加上當時又有其它車輛經過,以舉證有暇疵為由,判決撤銷罰單。(彭清仁報導) 

    新竹一名林姓車主,去年十月下旬駕車行經中山高南下一百一十公里處,被警方從後方攔下指稱超速,警方也當場開單告發。不過林姓車主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林姓車主向法官供稱,車上裝有定速裝置,開車當時也是設定定速駕駛,不可能超速,警方在沒提出任何照片情況下認定超速,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也傳訊開單的國道警方提出證據,警方則供稱當時在路旁以測速槍先測到林姓男子車輛超速,示意超速車輛停下,但超速車輛繼續往前,警方才將儀器收上車,加速後方追趕林姓男子的車輛,最後攔停予以開單。 

    不過法官發現案發當時是晚間,警方測速照片中只有兩團紅色車尾燈,根本看不見車號,加上拍照和攔車的過程中,都有其他的車輛經過,因此不排除警方在近十分鐘追趕過程中,有認錯的可能性。

    另外,儘管警員解釋有專業能力,能夠輕易辨識車輛的廠牌、顏色和號碼。但法官認為以警方所測的時速達一百廿一公里,又是夜間誤差值相當大,加上警方指認的超速車是淺藍,與車主的車是深藍有所不同。法官最後以警方舉證有瑕疵為由,判決撤銷罰單,林姓車主免罰。

     

    新聞出處:http://www.bcc.com.tw/newsView.2637440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復定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二)本件就林男是否有超速違法事實,依行政法院判例見解,須由行政機關提出證據證明違法事實存在,否則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又本件因行政機關僅能提出測速儀器測得資料及執勤警員證詞,法院認為無法僅以此證明該超速車輛即係為林男所駕駛車輛,是以撤銷行政機關原處分。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 昍業國際聯合法事務所 www.alicelaw.com.tw 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