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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和解問題

  • 阿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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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2 21:56 最後編輯日期:104-12-02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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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一下 我晚上騎車在路上 前方有車禍事故但因為他們沒放三角警示的牌子  前面機車煞車 我撞上他機車後方 他的排氣管掉下來 我腳有流血 對方有請警察來做筆錄  對方過了12天跟我索賠機車費用3000

     

    還跟我索賠說他不能 騎車 這12天的計程車費用總共8000 假如我不想放他那麼多該怎麼做呢 感覺被坑....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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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3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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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必須先釐清車禍事故的原因,屆時再依據過失比例相互求償,應該先取得初步判定表。

    2、對方是排氣管損壞,很快就可以修好,應該不需要交通費,本文認為這個部分的請求可以拒絕。另外,修繕費用的部分,可以主張零件的折舊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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