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 今年11月24日店休日 老闆以簡訊告知來公司一趟
本人到公司之後 老闆以廚師職務試用期3個月
說煎蛋煎不好為理由.無法勝任工作
叫我明天不用來上班. 我也說明公司應付職能訓練等輔導
若無法達成公司要求 解雇我 我能接受 且以服務2個月又14天解雇
所以拒領薪資 以及他7天資遣費
但勞動基準法試用期這項找在86年廢除
舊制試用期也是40天內
現在又要用履歷表不實 來解僱勞工
當初有自製履歷表給雇主 也說明經歷方面是大約 但現在應咬履歷表不實可以解雇
最近要開調解會 都搞不清楚怎樣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