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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定監護權???????????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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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3 12:09 最後編輯日期:104-12-23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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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後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會發生在下列幾種情形: 民法第1055條第3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若你有履行保護教養之義務且對未成年子女無不利之情事,就算未成年子女與父的感情再好,都不會構成改定之事由。反之,父親當然有權利聲請改定,以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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