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業務侵占
-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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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27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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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關係(已離職),職務上經辦有些無法自主之敏感幸性業務,如稅務。因負責人有「需求」,必須在會計業務做自私自利的調整,指示相關經辦人員執行「口諭」,因內心不安,私下已有做關鍵性的自保動作。果然,紙包不住火,負責人對經辦人員寄發存證信函(已超過半年),指稱因經辦人員未經允許使用電磁設備變更會計文書,致受國稅局查稅(檢舉人不是我),涉偽造文書罪,又持有公司相關資料,涉犯業務侵占。真是惡人先告狀:
1.如該經辦員持該公司違法資料告發,會有上述偽造文書、業務侵占罪?
3.如主動配合檢調偵查,供出該公司違法流程,經辦員最慘、最好的情況?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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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27 22:18 最後編輯日期:104-12-27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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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雖經辦人員係被老闆要求才做出偽造文書之違法行為,然仍應負擔刑事責任;至於業務侵占罪則不會成立,因經辦人員保留資料係為保護自己,沒有不法意圖。
2、提出公司資料作為法庭上證據,不會有妨害秘密罪之問題,該罪僅處罰"無故"洩漏秘密之人,本案情形經辦人員係為訴訟需要提出證據,並非"無故"。
3、主動配合檢調司法調查,可作為未來法官量刑時之依據,將偽造文書之刑責降低,爭取緩刑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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