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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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9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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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現行法律規範已採全面限定繼承(繼承之有限責任),繼承人只需以所得之遺產負擔清償債務之責。
2、繼承人也可辦理拋棄繼承,放棄繼承之權利也無須負擔任何債務。
3、若非本國人,關於繼承之法律,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規定,應適用被繼承人岳父本國法法律,是本件應參考岳父之本國法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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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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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9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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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是辦拋棄繼承的話,很多人拋棄完之後後悔的。
二、因為很多人拋棄完之後才發現被繼承人是一個很有錢很有錢的人,曾有被繼承人的債務人從國外跑回來台灣說要還錢的,結果因為拋棄繼承卡在那裡有錢也不能拿。
三、所以拋棄繼承之前要三思呀。目前採強制限定繼承的話有沒有必要基於一個不了解狀況就先拋街繼承?請三思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遲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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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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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25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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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只要未辦理拋棄繼承,就要概括承受被繼承人所有財產及債務,所謂限定繼承是可主張以繼承所得財產為限,來償還繼承債務,不足部分不須以自有財產清償而已,並不能只想繼承財產,而完全不想償還繼承債務。若岳父是外國籍,則須依該外國的規定方式處理繼承事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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