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本社區規約有提到『採購之請款單,以當月25日前結算,支出傳票及原始憑證經相關委員核可後,次月二十五日前付款。』
若是該工程或該物品確實有執行或購買,但僅有報價單證明金額,卻無原始憑証佐證,請問管委會觸犯了那條罪名呢?
若事後補上原始憑証可否?
您好,
1、可能涉及偽造文書、或背信之刑事罪名,但您提供資訊不多,且有實際購買物品,僅遺漏相關單據,成罪可能性不高。
2、事後補上憑證,就更無刑事責任的問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可能涉及
1、可能涉及
想再請問,若是事後補的發票,可能日期相差較遠,於佐證上是否成立,且是否會有其他糾紛?
陳柏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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