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43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每份新臺幣(下同)2元。 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 「請求公證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 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求人(保證人也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稅單(須最近一期,並備影本1 份存卷)。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提出之授權書,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Ⅰ經公證或認證。 Ⅱ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Ⅲ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Ⅳ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Ⅴ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前項Ⅴ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76條第2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Ⅰ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6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Ⅱ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6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Ⅲ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3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每3份3元。 依公證法第80條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應徵公證費用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二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20萬元以下者,1千元。 20萬元至50萬元者,2千元。 逾50萬元至1百萬元,3千元。 逾1百萬元至2百萬元者,4千元。 逾2百萬元至5百萬元者,5千元。 逾5百萬元至1千萬元者,6千元。 逾1千萬元至5千萬元者,其超過1千萬元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2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逾5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1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37

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不一定要以判決解決,能夠透過調解和解,不失解決問題的辦法,比判決還能達到息爭止訟,讓社會更加和諧。為擴大調解功能,增加雙方當事人程序選擇的機會,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特別規定在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的民事事件,可以經由兩造的合意,將案子移付給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因此在案件終結以前,不論案件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雙方都可以合意將案件另外移付調解。可以由原來的承辦法官進行調解,也可以透過法院委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調解成立後和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果,如果對方沒有履行調解內容,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若因此而調解成立,原告還可以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至於如果仍然沒有辦法調解成立,案件就會回到原來的程序繼續辦理。此外,第二審訴訟繫屬中,如兩造同意亦得移付調解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25

如果當事人起訴的案件是屬於以下所列之強制調解事件,依法就必須先經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再進入審判程序,除非該事件有後述例外之情形,才可以例外不先經調解程序,直接進入審判程序。 一、強制調解事件:(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參照) 1. 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2. 因定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3. 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4. 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5. 因增加或減免動產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6. 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7. 因道路交通事故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8.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9. 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10. 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11. 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例外:前述強制調解事件,如有以下情形者,可例外不先經調解程序,直接進 入審判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06條第1項)。 1. 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2. 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3. 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4. 係提起反訴者。 5. 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6. 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24

公證或認證的目的都在於保障人民的私權,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發生。現代社會複雜,人與人間的關係密切,涉及權利義務的事,每有爭執,甚至涉訟。如果能事先辦理公證,雙方權利義務分明,就可免除糾紛公證的益處如下: 有堅強的證明力 經過公證的事件,當事人任何一方或第三人都應承認其效力,萬一將來涉訟,只要提出公證書,法院就根據它的記載作裁判,經過認證的文件,其簽名的真實性,當事人不得否認。 有強制執行力 對於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之契約,凡是在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如對方不履行時,可憑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不必另行起訴,請律師打官司。 有案可查 公證或認證事件的卷宗,當事人如有需要,可隨時聲請閱覽或抄發繕本。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chuchu 100-11-14 17:10

各位律師大哥大姐們好

我有一個賣屋的糾紛, 多年前此房屋與樓下有多年的漏水糾紛

但已經修繕完成,一年多沒再漏過水, 如今賣出卻產生漏水(已證實是不同的原因造成)

買家不同意讓我們維修反而找土木技師鑑定判定70萬的修繕金額, 對方索賠甚鉅

 

後來, 我在買賣契約書上發現我們雙方有一條文字約定如下

"甲乙雙方同意,於交屋前乙方與樓下住戶因漏水所生之糾紛由乙方負擔, 權利義務與甲方無涉!"

由前後文得知甲方為賣方,乙方為買方,雖然此段文字是否有寫反不得知, 只知似乎反過來比較通順

然而我想知道,此段文字是否有效力存在?

是否就可因此主張這漏水問題雙方已約定,不該把這通盤維修的金額加註在賣方身上?

 

對方擺明想勒索, 很急, 感謝回答!

 

 

 

網站管理員 100-11-11 17:38

第二十一則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第二十二則 
錯誤觀念: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否則如只有一方要解約時,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

第二十三則 
錯誤觀念:為了讓孩子從母姓,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
正確觀念:「收養」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而且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因此要慎重。 

第二十四則 
錯誤觀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正確觀念: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以「被告」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五則 
錯誤觀念: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
正確觀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蓋章或簽名當保證人後,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不是開玩笑的。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ea=free_browse&article_category_id=198

雲淡風輕 100-11-07 10:53
我住家為獨棟房子,昨天有人刻意毀損我住家圍牆,住家外有裝攝影機,有拍攝到為鄰居刻意所為(因與鄰居先前一些生活上鎖碎糾紛),導致拿取拍攝證據,到鄰居家要求恢復原狀,鄰居確說:等你告我毀損,再說.....    ,我評估圍牆毀損可能連工帶料不到4000元(圍牆輕微牆毀),如果透過民事訴訟方式提告,最後告贏最多鄰居復原或是賠償4000元(提告訴訟費用就不只4000元)
,難道我要自認倒楣嗎??不知是否有相關法律律師經驗的人,可以告訴我應該如何去做........   附註說明...
1. 獨棟房子為自買土地,自己請建設公司蓋
2. 圍牆為區隔自家土地和別人家土地,並非房子本身牆壁
圍牆是否為自身房子的一部份,如果不是其房子一部份,中華民國刑法第353條毀棄損壞罪有可能成立嗎???
民事訴訟毀損,屬小金額賠償,法院有可能叫 你先去和解方式做處理...
可是依照鄰居說法:你告贏我,再來說(告贏最多復原)_鄰居不可能和解!!
可能我必須付出相當法律訴訟費和時間.....
難道沒有辨法捍衛自己權利嗎????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07 16:26

刑法毀損罪必須毀損到「致令不堪使用」才會構成,所以必須看你圍牆的毀損情形而定。肆仟元的賠償金屬小額訴訟,是強制調解事件,提出訴訟後,一定要先調解

呱呱鴨子 100-11-04 16:28

話說年初時一位值得信任的好朋友欠我3萬元他在賣2手車,無意間客戶把舊車用低價與他換ㄧ部新2手車,於是我的朋友把客戶的舊車用我名字貸款買進我的名下,約定貸款他會繳稅金及ㄧ切該車的費用他會繳,講好會盡快把車賣掉,於是貸了10萬元。
可是他並沒有把車賣掉,而是持續使用該車,我問過他但總是有推託的理由,不過到9月為止貸款都有按時繳稅金也是。
10月17日要驗車把身分證與行照保險卡交給他驗車,到10月22日前通過電話要將證件10月23日歸還,可是22日之後2個電話門號都進入語音信箱,ㄧ直到今天宛如人間蒸發,找不到人,我的身分證也已重新補發,但是車子的問題讓我很傷神,首先貸款10月已延期,我已請貸公司將帳單寄給我,剩下的貸款我自己繳,但找不到人就找不到車,我很焦慮,因為車子是在桃園監理站驗車後就失聯,將來的稅金.驗車問題該怎麼辦?車子又不在我身邊...我又沒車可驗.怎麼辦...怎麼辦....

去管區報案,警察大人說這是債務糾紛不受理他們只受理刑案,只好第2天10/31中午到廣告公司登報準備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11/1豋報第一天。結果還沒見報,10/31下午他就打電話給我並在傍晚把證件還我。

我當時叫他車子過戶並且處理車貸事宜,他說好要把車子與車貸辦過戶,結果又人間蒸發電話又一直關機,我又聯絡不到他了,我想告他要用甚麼樣的名目,我不想背這車貸,本想找到車把車賣掉還車貸的,結果又被他開走。現在就等第8天到監理站辦拒不過戶註銷,每天為了這台車都有身心症的問題出現了,

可以到法院告他嗎?

謝謝賜教……

chuchu 100-10-28 09:53
問題為一間房屋為一30年以上的老公寓2樓,
在多年前改建成5間套房出租,
但因為1樓鄰居的廚房為外推違建,
2樓的化糞管施作1樓不同意讓我們經過其廚房,
因此管路外繞, 折彎變多也因此數年來造成多次的漏水問題與糾紛;
但此事件終於於去年與1樓達成共識而重新施作可通過其廚房的化糞管,
也終於1年多沒有再發生相同原因的漏水事件。


在今年6月因為資金需求也決定將此間老舊公寓賣出,
在雙方買賣契約書上也有文字明定
”爾後如果有漏水問題, 我方會負起修繕以及與1樓協調的責任, 與新屋主無關!”
但在8月時發生了漏水問題,
與工人看過現場以及與1樓鄰居求證過為不同原因以及地點的漏水,
也與2樓的房客了解之後為某間浴室水管不通造成的回堵,
使得2樓樓地板淹水而滲漏至1樓,
理當照契約約定以及瑕疵擔保責任由我方負責維修,
我方也很有誠意找了兩間抓漏公司去勘查現場,
但新屋主卻執意找土木技師鑑定想走訴訟,
技師的鑑定卻也把過去5~10年前的舊漏水照片當為報告書的內容,
而沒有把修繕過的紀錄標明在內,
判定整層管線與防水地板牆面全部翻新為最保險的方法,
等於不修直接全部做新的, 判定金額72萬,
新屋主以此索賠40萬,


如今雙方認知索賠金額差距過大, 對方又太硬(其中我也有讓步到20萬,對方不讓)
打官司似乎又不利 (要對抗鑑定報告)
要認賠還是就走訴訟好呢?


因為這件事情讓家裡的氣氛差了好久.....
各位高手前輩是否有什麼好建議或經驗可以分享



非常感謝阿!
周仕傑律師 (ADAM) 100-10-28 10:15
回覆 chuchu 的發言內容:
 

重點可能在於向法官說明,當初約定的份為是針對漏水的部份做修繕,而不是如土木技師鑑定的內容做全部管線更換,鑑定報告的建議雖然是防患未然,但已經超過原來合約的義務範圍。

chuchu 100-10-28 12:19

 最近要申請調解

我有兩個主張

第一就是我請人修繕, 如果修的好, 加上之前鑑定費我出 = 和解

第二為照我請人估價的施工方式及破壞面積大小可估到20幾萬, 故我可退讓到20萬

 

對方態度一直都很硬, 72萬是技師用公定價高估的,連尺寸都沒量

40萬是我們自己請人估的,照相同工法,還帶裝潢(整片全新牆面地面磁磚+防水) 

施工方式是對方要的,我頂多出這筆錢(20幾萬),那施工造成的損失或好看不好看那是對方自幾要選擇的,怎麼可能還跟我要裝潢

所以對方如果調解不退讓應該就走訴訟了!

我是覺得訴訟機會很大,所以也很憂心,打輸是會輸更慘, 但也不甘心都沒打就投降讓對方楷油!

chuchu 100-11-15 15:57

 想請問各位專家

如果現在這個漏水糾紛, 在房屋點交前,

買家已經知情這房屋"有過漏水糾紛, 也知道已經修繕完成!"

如今漏水了, 買家卻要追朔以往的問題要求全盤維修( 等於從未修繕過)

而技師鑑定當天我方人未到, 對方未提出曾經維修過的歷史,反而請鄰居提供漏水過的舊照片

而技師也不清楚我方與賣家有過一條文字約定(內容及證明買家買賣當下是知道有過漏水糾紛且已修繕完成)

所以才判定整層維修+責任100%在賣家

 

如今我方如拿出這證明,是否即可讓這判決對我方有利?

畢竟對方明知有漏水過也處理過,那如今卻要求全盤維修且費用我方負責是否不合理?

 

感謝回答

rochdaelana 100-10-21 10:45

97.06時在台南永康買約13年的中古大樓(長X建設建的), 前屋主(前長X建設員工) 原本透過仲介公司賣房子+3個平面停車位, 改成賣房子+2個平面停車位 ,另一個同時賣給負責這個案子的仲介(住同社區).
物權狀約30坪+ 共用部分是94/10000; 土地權狀是50/10000.
住進來後, 聽鄰居說: 當初這3個車位還是屬於長X建設(應該是沒賣完),社區管委會跟長X建設間有些糾紛, 社區管委會原本要對長X建設的這3個車位提出假扣押,但這3個車位的產權已過戶給前屋主. 所以社區管委會對長X建設跟前屋主恨之入骨.當下我也不管這麼多,反正產權已經很清楚過戶給我.
100.05社區管委會收到臺南行政執行處的動產拍賣通知公文,
要對長X生活科技公司(長X建設應該是倒閉後更名)的土地資產33/10000 進行拍賣, 這被拍賣的土地資產33/10000就在我住的社區. 社區管委會覺得奇怪長X建設怎麼可能還有我們社區的產權, 查不出來是誰的土地持分被拍賣. 管委會覺得應該是當初長X建設過戶給前屋主的那3個車位有問題.
當時我詢問過前屋主,他說車位的產權是含在建物權狀的共用部分,並沒有含在土地權狀; 我也找負責我買這間房子代書,她的回應是:他是依照前屋主所提供的建物/土地權狀資料,已經全轉移到我身上. 我問她:車位的產權是含在建物權狀的共用部分,那是否也有含在土地權狀? 她說:他查不到前屋主更早以前的資料.
給我感覺已經不關她的事. 後來我跟同棟大樓五樓的(有1個車位)借建物權狀(81/10000)跟土地權狀(61/10000), 發現五樓的建物權狀的共用部分比我少約13/10000, 但土地權狀比我多11/10000. 我也去過永康地政事務所確認過,地政人員也說覺得奇怪:我的共用部分比5樓多,看起來正常,但為何土地權狀的持分比5樓少??
由此推算我住的大樓,停車位產權是共用部分跟土地權狀都有持分. 我再跟前屋主反應,他說會找律師跟長X生活科技公司處理, 之後前屋主消失的無影無蹤也不接電話.

對於這個事件,我有些疑問跟問題,需要有法律土地專業人士回答:

(1) 請問:我必須去哪個單位申請才能找出證明100% 確認,我的停車位產權是只
含在建物權狀的共用部分?? 還是也含在土地權狀??
也可以申請到同一棟其他住戶的產權證明嗎?? 如何申請??


(2) 請問:如果確定停車位是含在建物權狀的共用部分跟土地權狀, 那表示我的停
車位產權少了含土地持分22/10000, 那我必須要告前屋主詐欺,要他歸還我少
掉的22/10000土地持分, 我必需準備甚麼資料才能對前屋主提告??
22/10000土地持分要的回來嗎? 是不是要附帶民事賠償??


(3) 請問:我必須提出我的停車位產權跟同一棟其他住戶停車位產權不同的證明資
料, 才可以對前屋主提告嗎??
     如果我先提告,到時法院會去調查嗎?


(4) 請問:土地代書的職責只負責動產產權移轉工作, 不需要去查明要移轉
動產產權是否有問題嗎??


(5) 請問:臺南行政執行處的動產拍賣公文, 註明: 得標後這33/10000 土地持分
不點交. 不點交是甚麼意思?? 不能過戶嗎??


感激不盡...........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21 11:02

建議先去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相關建物、地號的所有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所有人異動資料,再逐一比對所有權人及持分比例。

MartyFish 100-10-09 21:34
九月底父親因為對方喝酒移機車刮傷我家的機車,我爸爸想把自己的車移開,還被對方推開,還指著我爸爸臭罵(我爸爸是喑啞人士),我爸爸便把他推開,但是他喝了酒站不穩,自己跌倒,應該有擦傷,為了避免衝突擴大,我代替父親向對方道歉,對方不接受,還在警察那裏告我們傷害,只有互相的推扯,被他說成我們有四人圍毆他(連他的勸架朋友都說是我們的人),雖然已經去警察局說清楚,警察也覺得對方沒有被打的傷痕,喝的很醉也不想理他,而且當時他連警察都罵,但是他提告就只能受理~

他不是住我家樓下,而是別的地方,到了警察局就說是四樓的打他,還一口咬定是我,我根本沒有碰他~

原本想說他酒醒就應該沒事了,所以有血跡的衣服也丟了,也沒去驗傷(因為我爸爸也被他推倒也有擦傷),現在社區監視器也因為過了一星期沒有留檔,現在我應該如何做?

我們沒有打他,所以我也不可能找他和解,但是一些證據又沒有留著,怎麼辦?現在才去驗傷來的及嗎? 公司有一位脾氣較差,常與人衝突,對這種糾紛有經驗的保全告訴我,即使我強力主張沒有打他,但是法官不在現場,只會看證據,對方有提傷單,我的傷害罪就一定成立,只是判決輕或重的差別,但是若刑事成立,他就可以跟我求償....;因為我有在場,所以要告他誣告也難成立,只能叫我爸爸也告他傷害,再來併案和解~這樣做比較好嗎? 麻煩各位專業的律師了 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0-10-20 00:18
回覆 MartyFish 的發言內容:
九月底父親因為對方喝酒移機車刮傷我家的機車,我爸爸想把自己的車移開,還被對方推開,還指著我 ... (恕刪)

很遺憾的,實務上確實有可能會出現你說的情況,所以以戰逼和或許是個可以考慮的作法。 

陳小珊 100-09-07 13:37
律師您好: 想要請教有關室內裝潢設計的糾紛問題! 我是一位有領取國家考試審核通過證照的室內設計師,今年初朋友(以下簡稱A)介紹我幫朋友的朋友(以下簡稱B)規劃套房設計,從現場測量討論,一直到設計平面定案,帶師傅現場會勘,然後幫忙製作工程估價單,前後大概歷時有一個月以上, 後來因為B告知在預算上有考量,所以也調整過幾次,就在最後一次開會之後,B拿走所有設計圖說/參考照片/工程估價單後,也沒有口頭告知不發與工程及不採用設計圖,只說回去再思考看看,就無再聯絡,因此本人認為照一般來說,應該是因為預算問題所以沒要配合,所以我就沒有再追究。 但就在上個月23號,B在公開的網站(FB)PO上套房已完工的照片要招租,於是我從妹妹那裏看到這些照片,與我當初設計規劃的幾乎雷同(因為照片沒有照到太細節,但是有入鏡的幾乎一樣,連外觀重新設計的開門樘數和方向都是與我當初設計建議的一模一樣),事後我便與B連繫,詢問對方是怎麼回事並要求給予交代,但對方態度僅僅是我忘記及不以為然,我便要求對方補給當初應該要給予的設計規劃費用,因為對方沒有得到我的同意便擅自盜用我的作品與構想。。。 但連繫後至今大約五天都無回應,因此我想要來此請教專業律師,在法律上我該如何捍衛我的權利。。 謝謝您!
對方以詐術讓你進行設計、並取走你的設計圖後不與你聯絡,並利用該設計圖的行為可能會構成詐欺罪。拿走你的設計圖,如果有重製設計圖的行為,那會構成著作財產的重製罪。 你需要找一些證據,例如如何證明你有將設計圖交給對方,然後可以就對方的行為提起告訴。
100-08-01 17:30

事實經過:

甲和乙為親姊妹,家族有塊田地在其父母親過世後為兄弟姊妹共有,但因為大家不願意強制分割,故常有糾紛,目前由乙向其他兄弟姊妹(不包括甲)付錢承租,在同塊地甲亦有使用其中一部分種植作物,甲平時就常控告鄰居、親友等,喜歡以上法院來威脅。

1.甲到乙家拍鐵門大吵大鬧,口出惡言,乙有錄音且報警,但警方前來時甲已離開
2.甲堅持田地為其所有,當乙在其上種植後,甲將乙的作物割掉,有請警方拍照,當天
  乙有錄音但甲不承認是其所為
3.甲焚燒自己的作物,但因與乙相隔,故亦燒到乙的作物,乙有報警且錄音,且甲說出
  事件2是其所為,且甲指責乙貪心、侵佔土地、沒用等詞語
4.甲割掉乙的作物,乙找甲理論時甲拿著刀子,因此乙將刀搶下,後來甲又進到乙的農
  舍裡砸毀東西,有報警拍照處理


問題:
1.甲在事件4發生後,已至警局要求提供證據要告乙傷害(可能是搶刀造成的小傷口),
  如果說甲可能是自己從事農事或乙是出於自衛搶刀才造成的傷,傷害罪還有可能成立嗎?

2.甲常到乙的住家或田地大吵大鬧,乙不想再繼續忍耐,也很害怕甲不知道又會做出什
  麼事?也想提出告訴讓甲知所警惕,請問有可能根據照片、錄音提出包括毀損公然
  侮辱(?)等罪來加以控告嗎?或是需要其他證據才行?
  (1)錄音如要成為證據,是否需要每個檔案皆打成逐字稿,或是只列出重要句子及
       其出現之時間,是需要燒成光碟嗎?
  (2)自己拍的照片應該是要沖洗出來,那警方搜證部分需要另外申請嗎?

父母親不曾上過法院,更不知道如何去處理這件事,手上僅有我在場時所錄或拍下的證據,聽到阿姨要控告有點不知道該怎麼應付,麻煩各位律師多多幫忙,如果有什麼我自己應該多加了解的,也麻煩指點,非常感謝!

 以如果是出於防衛的意思,搶奪甲的刀子而不小心傷到了甲,那是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以阻卻違法的。

另外,甲的行為可能構成了毀損公共危險罪等,妳們可以就此提起告訴,請檢察官偵辦。你們持有證據,可以事前打出譯文,並於偵查庭中提出請檢察官勘驗。

小易 100-07-31 22:39

先說明

我們這棟有12個住戶,全都不認識

當初簽了合約有些人的,都還有到年底,押金各自4~6000元不等,在房東那邊

當初是說房東沒申請營利,怕我們拿合約去申請租屋補助。怕付稅金。

所以一開始我們大家的合約都只有簽一份放在房東那邊,我們都沒有半個保障證明。
(我知道這是不對的,但已經成定局了該如何補救)???


因為跟房東合約上的糾紛,全體住戶上禮拜都聚集跟房東談的不歡而散

但最後還是談妥了,原以為事情告一段落了,沒想到房東現在誇張的貼出賣屋廣告。

也已經委託住商動產開始在賣房子了。

這樣的情況下,因為我們都沒合約在手,押金也都各自好幾千在房東手上。

再來就是合約拿回問題?押金問題?

請告訴我該如何辦才好呢,我們這邊的住戶現在都蠻火大的。
但是都知識不足,目前還沒想出什麼好辦法,可以反制以及要回權利,重點是押金問題

請告訴我囉謝謝

YYman 100-07-31 12:30

我與某人在網路討論串內發生糾紛,對方要提告,我現在該如何處理,才能做出最大限度的自我保護?


請搭配網址提供的excel附件檔案服用(多空間,檔案一樣)
http://www.megaupload.com/?d=GE77BTWQ
http://lovechiann.myweb.hinet.net/ANS.rar
http://tinyurl.com/3ku496t

A攔與C欄是公開訊息,B欄是私人訊息。

ABC有時間順序上的相關性,應該會較容易理解事件時間前後,

唯B欄內容是穿插在A攔內容之中。

 

 

事情是發生在ptt裡的一個大學/大專討論版面

對方發問了一個非常非常????的問題


而我很好奇為什麼一個堂堂大學生能問出這種問題

便在底下作出表回應:
【請問你十指盡斷嗎? 為什麼不試著二邊都打電話問看看?】

 

對方不爽(不爽純粹是我個人觀感認定),便回應我以下文字:

【有必要這麼嗆嗎 我在上班只能用手機上網沒辦法打電話

什麼叫十指盡斷

你他媽噓文可以 不要人身攻擊OK?】

 

在對方回應三分鐘之後,個人認為是怕我看不到他對我的回應,

便寄發私人訊息給我並質問我,爾後我也回覆了訊息給對方。

 

然後我在對方的討論文串內,作出了最後一次的回應:

【對了 請別再私信 汝身意識太過強烈的棋步 敝人頓覺無趣】

 

==================隔天==================

 

對方發出了提告宣言(?
內容如excel附件檔案C欄
說他已經報案,案類:妨礙名譽(信用)

昨天警方通知我去警局作了筆錄,警伯也覺得這種提告很愚●,
也教訓我怎麼會笨成這樣降低自己水平跟這種人混什麼泥水,
受教許多,警伯益我良多。

其實我是不太懂他想要定我的罪名,我想可能跟公然侮辱之類有關
我也不懂法律,所以特此請教,

我現在該如何處理,才能做出最大限度的自我保護?

 

100-07-25 20:25

您好!請教有關預售屋買賣糾紛.若是在未審閱買賣契約下,付了訂金,並簽了簽約金本票,且在空白契約上簽名,隔日向建商要求退訂,建商不願意退訂,要如何處理較為妥當?有可能拿回訂金嗎?這樣算是完成簽約嗎?本票又要如何討回?謝謝!

小瑜 100-07-21 01:12

發生糾紛房屋,是大學的校外住宿,
房屋是社區電梯大樓的兩房一廳一衛浴,房客2位。

房東說浴缸底部出現裂痕,因此要求我們賠償七成。

1.接屋前,房東已經重新刷油漆、更換桌子、更換椅子。但在接到房屋
,我們才發現浴缸已經有裂縫,只是當時認為已經麻煩房東太多,而且
浴缸還可以使用,便沒有請房東更換。

2.裂縫變大時,正好是我們考研究所,最忙碌的時候,天天早出晚歸,無
力處理這件事。因為沒有即時危險性(像熱水器有問題就馬上通知),
加上先前已跟房東更換太多東西(桌子、沙發、熱水器),因此未向房
東通知。

3.我們對於未向房東告知房屋狀況,感到非常抱歉,但我們認為這個錯誤
不至於需要負擔浴缸的費用

4.我們只是正常使用,完全沒有惡意破壞。該屋齡已長達十多年,衛浴

設備未更新過,加上其本身材質就容易損壞,已有多位住戶更換浴缸

,代表浴缸本身就到了汰換的年限(水電工人可以作證,近幾年許多

社區住戶陸陸續續在更換浴缸)

5.和房東討論後,房東堅持因我們未告知房屋狀況(他聲稱:若當時立刻跟
他講,他願意全額付費),而必須賠償七成。然而屋齡已經十多年,而我
們只使用一年,因此我和室友討論後認為,若要賠償,最多只願意因"未
告知房屋狀況"這個錯誤而賠償一成。


房東最後改口說,浴缸7500,房東和兩位房客總共三個人平分,但我
們認為這和七成沒什麼差別,但押金還在房東手上,實在很無奈。

我知道房屋有狀況應該立刻通知房東,我現在很後悔當初自認為房東已經
開銷不少、認為浴缸還可以使用,對於房東也感到抱歉,但浴缸畢竟老舊
,本來就更該換。

我們該怎麼辦呢?

無助的人 100-07-20 10:41

買了新屋室內約20坪在交屋前兩個月有跟室內設計公司交涉,對於這個部份我真的外行,於是我選擇相信專業,第一次溝通後因為外行就覺得設計師說的都對,對方要求必須先簽合約才能看草圖才能進行下一步,我就傻傻的簽了一份設計費五萬元(千辛萬苦殺價結果)合約馬上先付訂金兩萬五千元,當時覺得想要有設計感的空間付設計費也應該,此時甚麼東西都沒有~~~

後來第一次溝通設計師要求我給個預算我回覆約30萬,對方竟然給一個簡單的客廳區塊的圖包含天花板、主牆及背牆的草圖,就說預算已經差不多了!

後來我就告訴對方我付設計費請他設計,就是要他的點子請他不用考量預算,因為當初就有說不一定請他施工只是對方咬定我不懂一定會讓他做。

兩個月後我交屋了,除了沒估價以外,施工圖還是沒出來,僅有簡單到不行的平面及立面圖,有的還是貼現成照片給我看,為了防止我拿給別人施工。為了怕不能如期搬家我拿著自認為可以施工的草圖去問遍所有工班,他們都說沒有尺寸沒有施工圖根本做不出來,又告訴我這種簡單到不行的圖片設計費也太好賺了吧!我才決定不再找原先設計師,先前已付出25000元也不要了!

今日對方拿著合約說我不履行合約要求我支付其餘的25000元,我認為根本沒有施工圖不需支付,兩方僵持不下,後來我傻傻的把原先的草圖還給他,可是他莫明其妙的丟出請款單,又說要到我的新屋拍照懷疑我偷竊他的智慧財產權還請律師電話給我。同事告訴我他已完成請款動作且我把原先圖還他,沒有證據在手上他可以賴說已交付我完整施工圖給我,是我違反合約,甚至還可把圖改成日後新裝潢好的樣子說我侵犯智慧財產權,對方還威脅我他有參加設計師公會已把此案件呈報上去列為糾紛案件,我該怎麼辦?已經認賠25000了還搞上這一遭,請各位有法律長才的先進們幫幫我好嗎?

士傑 100-07-11 12:45

您好

今天我想詢問關於網路交易的糾紛,我與賣家A在私底下進行信件交易,

然後我所要向她買的東西是演唱會的票,她說他當初是跟黃牛買(原價4000黃牛賣她6000)

所以她說他賣我6000,然後我回覆她說因為我要跟朋友一起去所以要有兩張才要買,

於是她就匯款在跟黃牛買了一張,我跟她也達成交易協定,但後來我發生了一些事情

所以不買了,而前面信件中完全沒提及到退款或是毀約,我想請問

1.賣家A有犯法嗎?算是黃牛嗎?

2.如果她這樣告我,告的成立嗎?

陳明彥 (Daniel) 100-07-12 12:03
回覆 士傑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今天我想詢問關於網路交易的糾紛,我與賣家A在私底下進行信件交易,

... (恕刪)

 Dear艾斯:
1.A如何取得演唱會的票不得而知,但即使是向俗稱黃牛買票後再轉讓給你,也只是私人間有價證券的買賣,無關犯法與否.

2.雖然是網路交易,但你們在信件往來中對於演唱會的票價  數量等意思表示有合致,你們的買賣契約就已經算是成立生效.除非是當初基於錯誤的認知或是有一方不履行契約,基本上是不可以用個人的理由任意撤銷或解除契約的.因此對方若已把票交付給你,是有權利對你請求給付價金的.建議你如果真的不能去,就儘快找尋其他買家吧!

艾斯 100-07-12 13:39

嗯OK

感謝律師的幫忙~~

小美 100-07-01 08:42

妳好:

在前年10月我借錢給男朋友周轉,說周轉後會還錢給我,我也不疑,所以當時沒有立下任何借據,第一筆匯款是140萬隔天又借給他第二筆40萬,匯到他前妻的貿易公司(因為他信用破產所以只能用她做負責人)

10月底我就跟他閃婚了「父母都不知道也沒辦喜宴」,閃婚後那間貿易公司於同年12月就轉換負責人到我的名字了,因為後來發現他多次騙我,還有三四個案底, 都是跟金錢糾紛有關 ,大約過了半年我就離婚了,負責人又轉為他,幾個月後負責人又變更成他弟弟。因為後來發現他是惡意欺騙我的金錢並多次向他索討,他都聲稱貿易公司虧損沒錢還我,又說當時我們是夫妻,是我自願幫他的,由於當時都沒立下任何借據,只有借給他的匯款證明,那我應該向他前妻本人索討當時的借款?還是應該跟公司索討 ?「這樣會不會自相矛盾」而且當時這二筆錢我男友是馬上轉匯給其他人並非用到當時貿易公司的資金周轉及業務事項,兩年下來多次向他索討欠款,他都惡意拖欠並無誠意解決此債務,一路的擺爛拖款,我該如何索討?像誰索償呢?

目前我知道信用破產的他有錢 只是他惡意不還還拖欠,因為他有跟人家和開了兩間有店面的公司(相信信用破產的他不能擁有合法資格,而是私下協議),

那這方面我又有何良策處理關於他沒錢還款的說詞及證明他惡意拖欠還款及擺爛?    謝謝!

英奎 100-06-04 23:28

家母因為與鄰居口角糾紛 被叛民事賠償 5000元 週年利率5%
1.請問要如何支費這筆費用
2.且目前還可上訴 不知對方是否繼續上訴 所以要如何讓利息不再增加

3.被判緩刑還須繳可易科罰金費用嗎/

 5000元債務的一年以5%年利率計算的利息才250元,對方還可以上訴,你等訴訟確定了再付也不遲。等訴訟確定了,才知道你應該負擔的訴訟費用有多少,一次給付比較省事。 給付的方法很多,你可以直接付給對方請對方寫個收據,也可以向法院提存。

關於刑事訴訟判決除了本刑之外,另外判決緩刑,因此本刑(易科罰金是原本刑的替換)的部分就會暫緩執行。

 

rara 100-05-27 18:42

想請問勞資糾紛偽造文書相關問題

我於三月底到職但因為臨時雇工身分沒有勞健保, 四月初才正式到職簽約.
我因個人生理因素於2個月請假約10多天, 尤其四月請假6-7天, 當時公司表明不用具備就醫證明, 卻於四月底要求我提出, 我只得偽造兩份...
但該月所有假皆扣全薪, 包含病假.
我於五月中發生公傷意外, 只能在家休養, 公司卻要我自動請辭, 原因是四月到勤不佳, 我說怎知你是不是因為我公傷要我離職, 我表明只接受資遣, 結果公司現在說要就自動離職我可以拿公傷兩個禮拜的薪水, 不然就是開除, 更說我偽造文書, 若我上訴我甚麼都沒有, 而且當初請的假現在全部都說我是曠職, 等於達勞基法一個月曠職六日
我想請問, 我偽造是事實, 可是我被扣全薪, 沒有領到病假的半薪, 這樣偽造文書的條件還成立嗎? 不是要有損害之虞...?
而我公傷在家, 起碼還要一個月, 難道我沒有任何權益嗎

根據勞基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工工傷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你的情形,雇主以曠職終止勞動契約,首先要說明的,如果你是工傷致使不能上班,不論你有沒有請假,你都不應該算是曠職。因此,該終止應該是無效的。你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請求公司支付尚未支付之薪資。 至於偽造文書部分,你的行為實務上還是有可能認為構成犯罪。雇主是如何得知你自己偽造文書的呢?是不是他教唆你做的呢? 如果是雇主教唆你做的,那是不是有該當足損害他人之利益就可以商榷了。

114.33.59.43 100-05-13 20:41

鄉下老家有一倉庫,長期被老爸當為停車場使用,爺爺92年為了脫產,將地過給叔叔的小姨子,日前與叔叔發生糾紛,叔叔請他小姨子及爺爺到派出所告我竊佔,下禮拜要開偵查庭,請問我該如何應對,才能不起訴?

刑法之竊占罪係在他人不知之間「占有」他人之動產,那個倉庫是什麼時間搭蓋、由誰搭蓋,還有你父親使用你爺爺當初是不是有允許或默許,這些都會影響竊佔罪是否會該當。或許你應該提出更詳盡的資料,再去找法律諮詢者詢問,可以得到比較完整的答覆。

rrr111 100-05-03 18:48

先前在一家公司工作時發生不愉快的糾紛,後來在自己的無名部落格抒發鬱悶心情,當時因情緒很激動所以措詞很難聽,最近他們公司內部員工發現這幾篇文章,覺 得我詆毀公司名譽,要對我提出毀謗的告訴,想請教一下,我這幾篇文章中也沒有提到任何人的名字及公司名稱,有成立毀謗嗎?我只是影射某些人事物,這樣也是 毀謗?他們另外還要求我寫道歉啟示,否則會繼續寄發存證信函並採取法律行動,我該怎麼辦呢?

很想知下一步該怎麼做....

只要你的言論的對象可得確定,雖然沒有指名道姓,還是有機會構成妨害名譽的喔。

christin 100-05-03 18:27

一個要好的同事甲最近大概犯小人,被一個毫無瓜葛且毫不認識的網民乙開一篇網誌攻擊,乙的理由是從某個網路論壇看到甲和他人的糾紛,就自以為正義寫了一篇網誌來攻擊甲,但從乙的文章中,我們都強烈懷疑這個乙根本是糾紛當事人假冒!

重點是,該網誌文章中,使用了許多人身攻擊字眼,例如「X的」、「老鼠屎」、「外星人」、「奧客」等辱罵性詞句,另外以還語出威脅「老子恨不得一拳打過去讓你滿地找牙」、「老子如果是你老師就讓你畢不了業」、「期待你哪天受教訓」等!
整篇文章雖無指名道姓甲真實姓名,但把甲的網路帳號完整公佈出來,任何人不特定第三者都可循文章線索輕易得知乙所謾罵之人的身分!

問題一,請教就以上文字內容,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及恐嚇罪?

問 題二,同事在第一時間就將該篇文章存證下來,但過沒幾天,對方聲稱有人檢舉,所以已經被網誌客服人員強制關閉刪除!但我們強烈懷疑根本是對方心虛,怕被告 才偷偷刪除!由於原文實在非常惡毒,而對方甚至沒有對先前行為對同事表達任何一句道歉,雖然目前原文已經看不到,但基於犯罪事證已經被存證,如果要控告對 方〔問題一〕中的罪名,是否還可行?

懇請站上專家幫忙,非常感謝!

故鄉 100-05-03 17:27

【行政法律問題】車輪停進車格就開單計費,可以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有些車主把汽車停 在停車格旁,以為這樣就可以省掉停車費,市府說只要車輪停進車格就可計費,交通隊也認為這樣停車游走在法律邊緣,呼籲車主最好不要因小失大,否則只為省了 20元,卻要被罰900元。基隆市田寮河邊設有停車格,每小時收費20元,雖然方便,但對需要長時間停車的人,卻是一筆負擔。少數車主為了省錢,相中停車 格旁的綠地,綠地空間雖與停車格相仿,但緊鄰車格,只要綠地停了車就像築起一道牆似的,想停進停車格的車主一看容易擦撞,乾脆不停,停車格如同被停在綠地 的汽車「霸占」。交通旅遊局交通管理課指出,汽車停在停車格旁的綠地,影響停車費的收入事小,妨礙別人停車事大,停車收費員就常為了這類問題困擾不已;停 在停車格旁的綠地,既妨礙別人停車,萬一有人停進車格,也會讓自己的車子進退不得,易生糾紛。官員說,只要有一個車輪停進車格就可以開單計費,糟糕的是少 數車主不認帳,吵一吵的倒也罷了,不明理的還會找民意代表關說,讓承辦人一個頭兩個大;他不解「汽車那麼貴都買了,怎麼對20元的停車費這麼計較?」。市 警局交通隊長呂自喜表示,車輛停車如果妨礙交通、影響人車進出,或停在豎立禁止停車警告牌的路段,都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告發,罰款900 元。他說,田寮河停車格旁綠地被停車的情況屢見不鮮,但是不管綠地寬窄、大小,停了車就已游走在法律邊緣;為了自己的荷包,也為了別人的方便,民眾最好不 要以「車」試法(註一)。請問,車輪停進車格就開單計費,可以嗎?

【解析】

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 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 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營業汽車招 呼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違規停車。」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定有明文,是汽車駕駛人在顯有 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時,主管機關非不得處以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之罰鍰。惟「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 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週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亦為停車場法第13條所明定,是有 關路邊停車位之收費方式及其他規定事項,自應以公告週知之內容辦理,故車輪停進車格得否就開單計費?則視是否業公告週知而定。惟車輪停進車格是否就謂「使 用」?本文存有質疑,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27日奇摩新聞首頁>生活>交通>聯合>停車「格格不入」 當心罰九百。

故鄉 100-05-03 17:26

【行政法律問題】機長,有權拒絕鬧事乘客搭機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搭機旅客狀況百出,空姐最怕遇到哪些事?據了解,台灣旅行團「愛換位子」常惹麻煩,另外酒醉擾鄰的案例也是一堆,但有空姐指出,最離譜的是遇到 HIGH過頭的旅客「胡搞」,直接玩起空中性愛,擋都擋不住。某國籍航空公司高層指出,他們的班機就曾發現飛行途中,有情侶檔就在經濟艙座位上「蓋著毛毯 玩起來」,一旁的旅客還以為遇到「亂流」,空姐也無力制止,只能要求旅客「聲音不要吵到別人」,其他的旅客只能當做視而不見,但如何證明真有其事,航空公 司低調地說:「毯子、位子…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同樣的狀況也常發生在外籍航空飛機上,某美籍航空公司的台籍空姐就指出,她曾在飛行中「堵到」剛辦完事 的男女,事發時她被嚇傻眼,只能守在廁所門口,等他們出來後才勸告旅客「請勿再犯」。另外,也有外籍航空公司最怕遇到台灣觀光團,因為旅客名單以英文字母 編排座位時,旁邊坐的未必是旅客親友,許多台灣旅客一看到沒人坐的空位,就會先「卡位」,尤其是靠窗的位子。空服員說,有些團員喜歡自行交換座位,但這樣 做往往造成空服上的困擾,例如有些人預訂素食等特別餐,卻常不知換到哪個位子。令空服員頭痛的,還有旅客跨到其他艙等的位子搶報紙、頻頻要酒,甚至醉倒躺 在走道機門等非理性行為。有的乘客習慣脫襪子睡覺,躺著躺著就把腳伸到前面座位,也容易引發乘客間糾紛。國籍航空因為了解國情,對旅行客大多「有求必 應」,但如果搭到外籍航空,有些非理性行為恐會踢到鐵板,因為外籍航空往往視飛機為該國領土的延伸,一旦被視為影響飛安,機長即有權拒絕鬧事乘客搭機,或 者一下機後馬上報航警帶走(註一)。請問,依臺灣法律,機長,有權拒絕鬧事乘客搭機嗎?

【解析】

按「本法用詞定義如 下:一、航空器:指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力,而非藉空氣對地球表面之反作用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三、飛航:指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及起飛前降落 後所需在航空站、飛行場之滑行。十、機長:指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指派,於飛航時指揮並負航空器作業及安全責任之駕駛員。」「航空器在飛航中,機長為負 責人,並得為一切緊急處置。」分別為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1款、第3款、第10款、第45條定有明文,是航空器在飛航中,機長為負責人,固得為一切緊急處 置;惟此稱「飛航」,乃指「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及起飛前降落後所需在航空站、飛行場之滑行」而言,是航空器於關艙門及尚未啟動引擎前,自不屬於「飛 航」狀態(註二),機長亦不得為緊急處置。但旅客在航空站(註三)有違反民用航空法第 119-3 條規定(註四)者,航空站經營人非不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併予敘明(註五)。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25日奇摩新聞首頁>生活>交通>聯合>空中「炒飯」 鄰座以為遇亂流。
註 二:最高法院91年10月31日91年度台上字第6155號刑事判決:「惟查:(一)、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 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上訴人行為時之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固規定:乘客不得在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惟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標準三字第0000000號函,已明示:『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與起飛前、降落後所需於飛行場之滑行,均為『飛航』,…… 為避免航空器之導航及通訊設備受干擾,所有個人攜帶之電子裝備均不得使用。航空器於關艙門前(尚有其他乘客登機),其尚未啟動引擎,不屬於『飛航』狀態, 不致造成飛航干擾現象』(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七至二十八頁)。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係於登機後,飛機尚未起飛之際,使用行動電話與人通話。則上訴人之行為, 是否合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函示「航空器於關艙門前(尚有其他乘客登機),其尚未啟動引擎,不屬於『飛航』狀態,不致造成飛航干擾現象」之情形?原審未予 調查審認,理由亦未說明,即遽行判決,自嫌速斷。」參照。
註三:此稱航空站,係指具備供航空器載卸客貨之設施與裝備及用於航空器起降活動之區域而言(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2款參照)。
註 四:民用航空法第 119-3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航空站經營人並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一、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向乘客或公眾募 捐、銷售物品或其他商業行為。二、於航空站糾纏乘客或攬客。三、攜帶動物進入航空站,妨礙衛生、秩序或安全。四、於航空站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 紙屑、菸蒂、口香糖、其他廢棄物或於禁菸區吸菸。五、於航空站遊蕩或滯留,致妨礙乘客通行、使用或影響安寧秩序。六、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張貼或散發宣傳 品、懸掛旗幟、陳列物品、舉辦活動者或以不當方法污損設施。七、於航空站之公共通道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二項規定,拒絕接受 檢查或擅自進出管制區。前項第八款規定,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參照。
註五:另航空公司與旅客間之運送契約,苟有「在某事由下,得解除契約」之約定,航空公司自得在符合該事由之情況下,解除與旅客間之運送契約,拒絕其搭機。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4-25 21:26

【行政法律問題】遺體下葬於非公墓,實的不可以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郭台成的遺體,將 下葬家族墓地「愛物園」。不過「愛物園」是違法墓地,台北縣政府今天明白表示,希望郭家,能夠另尋他處下葬。否則將依法開罰。郭台銘說,弟弟郭台成要下葬 愛物園,不過,台北縣長周錫瑋說,郭家最好另外找地方位在台北縣三峽的愛物園屬農牧山坡地,不能土葬。兩年前,郭台銘妻子林淑如過世,葬在這兒,縣府就曾 連續開罰九萬元,還三度限期遷移。但是郭家卻是不為所動佔地兩百坪的愛物園,是郭台銘13年前,花了兩千多萬興建的,郭台銘的外公、父親、及妻子,都安葬 於此。違法土葬,又曾經捲入土地糾紛,遭人潑漆,風波不斷,郭家卻從不考慮遷葬。因為郭家找人看過風水,愛物園坐東朝西,面向帶財溪流,後背靠山,四周青 山環繞,左青龍、右白虎成為一個標準的聚寶盆。難得一見的龍穴,也難怪縣府連續開罰,郭家都寧可花錢了事,也不願遷葬他處(註一)。請問遺體下葬於非公 墓,真的不可以嗎?

【解析】

按「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 殯葬設施:指公墓、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 (骸) 存放設施。二 公墓:指供公眾營葬屍體、埋藏骨灰或供樹葬之設施。」「私人或團體得設置私立殯葬設施。私立公墓之設置或擴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視其設施內容及性質,定其最小面積。但山坡地設置私立公墓,其面積不得小於五公頃。前項私立公墓之設置,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依實際需要,實施分期 分區開發。」「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除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 連續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分別為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1款、第2款、第6條、第22條第1項前 段、第56條第1項定有明文。申言之,私人或團體非不得設置私立公墓,惟須主管機關之核准,私人或團體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下,逕將屍體埋葬於非公墓內,即 屬違反第22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主管機關除「應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鍰」外,並應限期改善;其屆期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按日 連續處罰(註二);更甚者,必要時,應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是本案中的主管機關臺北縣政府(註三),除「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罰鍰及限期改善、按日連續處罰」外,是否進一步依法彰顯公權力,值得期待。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民視新聞網2007/07/07 13:09:「郭台成葬愛物園 違法恐開罰」(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707/11/gwc5.html)。
註 二:實務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03月17日94年度訴字第01469號判決:「按『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違反第22條第1 項規定者,除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 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為殯葬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本件原告未經申請許可,於92年間擅自在○○縣○里鄉 ○○○段○道坑口小段1565地號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上開挖整地設置墳墓乙座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執,且有現場勘查照片、臺北縣八里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證明書等件在卷足憑,堪信為真實。次查,本件系爭設置墳墓之土地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而都市計畫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 功能而劃定,不得砍伐竹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採取土石、或為其他經內政部認為應行禁止之事項(如濫葬),則經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 28條揭示甚明,原告於系爭土地開挖整地設置墳墓乙座,已悖於該區限制使用之目的,猶稱其設墓之舉,並無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更新規劃、都市發展或其 他公共利益之情事云云,要無足採。從而,本件被告既有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22條第1 項情事,則被告依同法第第56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為裁處罰鍰3萬元,並限其於94年3月31日前,將違規埋葬之屍體,遷葬於合法公墓之處分,於法即無不 合。…至於殯葬管理條例第56條第1 項雖僅稱「限期改善」,並無「限期遷葬」字語,惟於非公墓內埋葬屍體,其改善方法,本指排除濫葬違法事實以回復原狀之措施而言,然去除於非公墓土地濫葬之 事實,如非遷葬實無法達成排除違法狀態回復原狀之目的,是殯葬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雖未使用『限期遷葬』字語,然其意旨則無二致,是原告主張被告所訂 『臺北縣政府處理違規濫葬要點』第6點超越殯葬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該行政處分,應屬無效云云,並無可採…」可資參照。
註三:殯葬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在鄉 (鎮、市) 為鄉 (鎮、市) 公所。」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1.整理中:
(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專篇)
(2)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真愛,係為對方而想的愛;
如果,活著不愛,死後建立愛的表徵,
又有何義呢?
我願意在活著的時候,好好愛妳,
這是老公對妳再次的承諾

小陳 100-04-25 19:11

有關土地買賣糾紛業經高等法院成立和解,和解意旨: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日應將價金尾款全部給付完畢.
協商期間賣方堅決執意須依期條件給付價金無商量餘地,致協商迄無結果,顯違背和解意旨.
協商期間賣方曾向法院聲請拆屋還地,但因和解附帶條件未完成,經法院駁回.
現賣方又以給付價金案由向法院起訴,近日將開言詞辯論庭.
請問:
一、法院和解與確定判決不是有同一效力,此情形法官能判決和解無效或撤銷 嗎?
二、協商期間我均如期前往協議商定付款條件未曾拒絕協商,且主動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有存證信函等物可資證明,況且賣方亦未將土地所有權移轉至我名下,這樣言詞辯論時法官會強制土地買賣慣例判決我須依慣例給付價金買賣或僅能勸雙方和解.
三、本案應無訴訟利益存在,買賣價金已定妥,只是付款方式尚在協商,兩造未達成共識而已,如此我可能有違反哪些規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案既已進入訴訟程序,即應盡力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陳 100-04-25 19:00

律師您好:
有關上次請教土地民事糾紛事件業經高等法院訴訟和解和解意旨: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日買受人應將價金尾款全部給付完畢。上訴人如未依約給付價金即無條件同意拆屋還地
兩造雖經數度協商,惟賣方對付款條件執意須依其條件給付,顯違背和解意旨(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之約定),致協商遲遲無法完成,令我不知如何繳納款項,現賣方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查封房屋及凍結銀行存款,現又以給付價金案由向法院民事庭起訴,近日將開言詞辯論庭。
請問:
一、 言詞辯論會推翻該和解案嗎?
二、 言詞辯論法官會考量我的經濟能力及當初和解意旨嗎?或會強制依原告條件作成給付價金條件?
三、 言詞辯論大約會開幾次庭?法官是否會盡量促成和解?如無法和解法官會作成何判決?
四、 原告於起訴書中主張被告自收到起訴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我並未違反和解意旨,且付款條件亦未達成協議,並未違約給付價金,這樣我該付利息嗎?
五、 原告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願供擔保係指擔保金(須多少錢)嗎?另宣告假執行是否為拍賣我房屋等?
六、 如法官調查我未違反和解意旨,法官有可能駁回起訴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已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即應盡力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明哲 100-04-25 18:57

土地糾紛事件經地院判決拆屋還地,我不服再上訴高等法院,經法官開庭調解,兩造約定先將土地每坪價金定妥,付款方式私下再協議之共識,始和解在案。
法院和解筆錄載明: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日買受人應將價金尾款全部給付完畢。上訴人如未依約給付價金即無條件同意拆屋還地
兩造雖經數度協商,惟賣方主張須依其意思決定繳納價金,且無商量餘地,我因經濟能力因素怕如依其條件付款可能無法如期繳納款項而違約,致不敢答應,並提出繳款條件但均未獲對造人同意。
法院和解時我即表示本身經濟能力,且經賣方同意付款方式可再協商,但現在賣方不承認並撂下狠話,不依其意思付款,將拆屋還地並再對我起訴,法院見等語,令我心裡非常害怕、心煩。
請問:
一、 「協商」:是不是應由兩造就付款方式共同協調出雙方皆可接受之條件,而非單方面意思決定。
二、 如不依其意思簽約繳款是不是有違反相關法令而和解無效,或可另行起訴。
三、 協商期間有無時效限制,未達成協議就無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的和解內容仍有疑義,而有解釋之空間,故仍有待法院中主張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hnWang 100-04-25 18:36

我最近新屋要點交購買停車位,於點交後發現與縣政竣工圖之車位編號不符合,想請問購買的車以後是否會有糾紛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日後可能會有爭議,因此應與建商釐清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chael 100-04-25 18:36

我與別人發生糾紛,被對方控告恐嚇罪,檢方於偵查中簽發傳票到庭說明,問應如何說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應朝無恐嚇之行為與意思而為答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阿敏 99-10-11 11:14

一、 本人所住房屋之前因土地糾紛房屋時無法依正常程序取得使用執照,為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無法申請水電,須長期向鄰居借用,因借用人將於11月底收回,屆時勢必面臨無水無電可用,已造成生活上極度不便,確實有急迫民生需要之苦。
二、 友人告知縣政府在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訂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專為此狀況用戶,凡符合條件者可向鄉鎮公所申請核發同意函,以利向台電申請供電,解決百姓之苦,算是政府的德政及美意。
三、 本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公所辦理,條件均符合,但公所質疑我目前有水電無法核發,經我表示電表係向他人借用並附有借用人切結書以資證明,但承辦人還是堅持 除非電表收回已無水無電可用他才願意來勘查,為什麼公務人員不能站在服務鄉民立場協助幫忙以預防危害發生,非要傷害已造成才願意幫忙。
四、 經力爭公所免強同意我說法,但公所查出當初借用申請電表現在土地所有權人與當初借用人不符,要求我提出目前土地所有權人及戶籍資料含記事欄等供查證。
五、 因事隔多年當初借用電表所有權土地已輾轉賣給他人(申請電表需有土地地號才能申請),經拜託現在地主影印一份土地所有權狀及切結書以利向公所說明,由於彼此不熟識,地主表示沒有義務不同意。
六、 經向電力公司查詢,電力公司人員表示,公所發同意函主要目的是查證該地號及房屋是不是在該公所轄區確實有人居住,申請人證件符合(現在土地房屋均已登記在我名下,要以我名義申請水電),台電查明申請地號無重複申請就可以供電,不以目前住戶有沒有電為依據。
七、 公所依此,目前住戶有水有電且無法提出現在土地所有權人資料,欲將原案駁回。
八、 我是否可主張無證證不得推定其犯罪原理,主張當初縣府行政命令並未但書排除已借用他人電表使用已有水有電者,不得核發同意函之規定,單憑業務承辦人主觀意識就駁回,實欠妥當。
九、 請問大律師有無法令依據可主張公所駁回無理由,請幫幫忙,以解決我將面臨無水無電可用的苦日子。
十、 檢附縣府令供參考
彰化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既有建築物,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七日前
存在之建築物。
前項期日,以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所載起課日期認定之。
第三條 非供公眾使用之既有建築物,非為無權佔用公有土地
公共設施或排水設施用地且符合下列情形者之一者,得由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接水接電。
一 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二 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三 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前項第三款所稱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得由當地鄉鎮市公所組成專案小組認定之。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申請接用水電應檢附用地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所稱房屋所有權人,以房屋稅單所載納稅義務人或建造執照起造人認定之。
第四條 依本辦法申請既有建築物接用水接電,應檢附下列文
件:
一 申請書(如附件)。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如與房屋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時可免附) 。
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四 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提出之文件。
五 建物位置圖、平面圖、立面簡圖(應標明各樓層尺寸及隔間)。
六 建物各方向照片。
第五條 依本辦法第四條提出之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得發給
接用水電同意函,並副知自來水公司及電力相關單位。
前項同意函有效期間為二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得重新提出申請。
第六條 本府得授權各鄉鎮市公所核發接水、接電同意函。
第七條 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之既有建築物仍不視為合法建築
物;如違反建築法或其他法令遭停止供水、電者,不得再適用之。
申請人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自負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阿敏 98-07-27 14:18

請教大律師
之前因土地糾紛經法院和解成立
成立條件:
1.總價金分10期給付完畢,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畢日為給付日期。
2.甲方(賣方)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方(買方)時,
乙方應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辦畢日給付第一期價金,之後每二個月給付一期
價金,期間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我是乙方(買方),雙方和解後我依約定將相關證件交付指定代書去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據側面了解土地所有權已經辦理完畢登記在我名下。
土地代書及甲方(賣方)故意不通知我已辦理完畢,要讓我違約,以未依約定給付價金之實視同全部已到期再向我求償
請問:
一.甲方(賣方)以此方法想令我一次給付價金完畢是否有效?
二.我 (買方)可否主張未經告知並不知道已經辦理移轉登記完畢,要求應經告知之日後依約定給付價金?(此應不違約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預防對方,您應先發存證信函告知對方應於移轉登記辦妥時通知您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阿敏 98-04-18 10:07

祭祀公業土地糾紛經法院訴訟和解成立,雙方在協商如何買賣期間因公業要解散,所以先將土地所有權變更在另5人名下(其中1名為代書),改為私地。
雙方因遲遲無法和平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所以要以強制手段辦理過戶被告後再求償,由於相關機關以辦理手續及要件不符為由,遭退件致無法辦理。
所有權5人以此原因再向法院起訴,以「拒絕受領」為由聲請法院准予權利移轉,以此5人名義代為求償
請問:
此5人是否有權利移轉代表公業管理人來求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5人之請求仍有機會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阿敏 98-04-14 10:27

請教大律師
我與人有債務糾紛,欠債權人新台幣210萬元,
債權人向法院起訴求償
債權人在起訴狀求償標的物金額只寫求償新台幣105萬元
(可能是要降低訴訟費用)
我是否可於言詞辯論中主張依債權求償標的物金額新台幣105萬元,
表示只欠債權人105萬元與他辯論或和解
其效力如何?

請指點迷津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原告可以為部分之請求,當然您也可以提出您所主張的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阿敏 98-03-18 11:24

甲乙因為土地糾紛,甲怕乙脫產聲請查封保存乙銀行存款及房屋
法院判決:甲應將土地移轉登記給乙,乙應幾付價金給甲,乙未幾付價金完畢,應自登記日翌日起計算之利息
現甲辦理完畢將土地移轉登記給乙,乙因經濟能力無法一次幾付價金完畢,先幾付部份價金並以存證信函告知甲,將依判決意旨分期幾付價金並支付利息
此時甲是否可再起訴並聲請查封該批土地(之前甲已聲請查封保存乙銀行存款及房屋),同一事件可多次聲請假扣押嗎?
乙是否可主張「一事不再理」聲請駁回假扣押
乙未幾付價金完畢前,是否可要求甲交付移轉登記後之土地所有權狀,甲有權拒絕扣留嗎?
法律達人能解惑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同一事件業經判決確定,即再假扣押之必要,可以爭執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97-07-24 14:08

我有兩間房子,一間是在台北市莊敬路,另一間是台北市長安西路,當初把這兩間房子租給一對夫妻當二房東,合約的簽約人
     莊敬路是簽先生:王金來,長安西路是簽太太林季儒(現改名成林莉珺),現又因王金來已中風,所以所有事務都是由林莉珺再處理,現二房東又因莊敬路房屋漏水 房屋租不出去為介口故意拖欠房租,甚至故意拿客票來支付,但履次退票,目前租金及管理費高達一佰萬,但我有去看,房子被隔成七間,只有一間是空屋,我們也 有發存證信函要終止合 約,但二房東不但不理不采還繼續帶人去看房子,我打電話去要錢,他回我說,他沒錢而且83年就信用破產,也都脫產了,就連房客知道我跟林莉珺(二房東)有 糾紛,都要退租,但他也不肯把押金退還給房客,還叫我們要告就去告,就算告成了也是只能告個植物人王金來,告不了他
 請問 1.王金來已中風,但代理人是林莉珺,難邊我真的告不了林莉珺嗎
     :    2.林莉珺是用王金來的名義跟房客簽約但要求房客把所有房租都匯入子女的名下,(包含他跟房客所收的房租押金,有匯款記錄),那請問我可以告他詐欺嗎,因為他根本就是故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發函終止租賃關係,並視代理人有無侵權問題,把代理人一併拉進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明哲 97-01-07 15:43

請教大律師
有關土地糾紛民事訴訟,業經高等法院訴訟和解成立。
價金給付和解成立內容載明: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日應將價金給付完畢。
現因付款方式協商不成立,亦未辦理移轉登記,原告再以「給付價金」案由向法院另行起訴,業經法院判決確定。
判決主文載明:原告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後,被告應給付原告價金,及自辦畢登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請問:
1. 主文意旨:是否原告須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名下後(符合辦畢要件),被告才須將價金給付原告?
2. 被告如無能力1次將價金給付完畢,是否可先給付部分價金,另剩餘價金按月(期)另加利息直至清償給付完畢或是須將價金於辦畢後全部給付完畢?
3. 原告於未辦畢前是否可提出假執行(法院同意得假執行及反擔保)?如未辦畢前提出假執行聲請被告是否可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2項提出異議?
4. 被告如不配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是否可單獨持判決確定證明書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再催告被告給付價金?